巴中市出台“旅十条” 大力促进旅游业发展

巴中市出台“旅十条” 大力促进旅游业发展

近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巴中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以10条硬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

1

设立旅游发展基金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在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中单列旅游专项发展基金10亿元,重点支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以及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新业态培育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奖励。

2

组建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挥文旅投资运营主体作用,围绕全市文化旅游、康体养生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承担投资建设运营和重大项目融资任务,引领、推动全市文化旅游、康体养生和体育产业发展。

3

实施入巴旅游奖励计划

鼓励在巴中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年度组织市外入巴游客人数超过5000人的旅行社和涉旅组织,按全年游客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市财政对前5名给予5万元—13万元奖励;一次组织300人以上游客通过专列到巴中旅游,市财政给予每趟(次)3万元奖励;一次组织100人以上游客乘旅游包机(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来巴旅游,市财政给予每架(次)3万元奖励。

4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成功创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以及旅游接待设施完善且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品牌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10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以及旅游接待设施完善且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旅游品牌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

5

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

鼓励巴中特色商品旅游化。对在巴中登记注册企业的旅游商品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重点旅游地区、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新设立旅游商品购物区,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本地特色的旅游化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和文化创意产品30种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销售巴中旅游商品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补。

6

促进旅游消费

鼓励打造兼具文化艺术、巴中特色、民俗风情和市场活力的旅游演出剧目。对全年演出达到100场(次),演出收入达到200万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经批准举办的市级以上重点节庆、展览、会议、赛事活动,市财政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定期评选“巴中旅游餐饮示范店”和“巴中名小吃”,新入选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中国金牌旅游小吃”称号的单位,每个单位由市财政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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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培育旅游+文化、农业、会展、体育、商务、医疗、工业、互联网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大力发掘农业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江河湖库)、运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街区、道路交通等机构和设施的旅游功能,充实旅游产品供给。

8

支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市级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项目,以及无门票收入的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新(改)建景区内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9

支持涉旅资源旅游化

对全市历史建筑、名人故居、街道社区、公交站台,以及旅游景区沿线、市(县、区)中心城区、特色街区的公共厕所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的,由市级财政予以奖补。

10

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加快完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鼓励传统旅游企业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优化旅游在线消费环境。建设全市智慧旅游大平台和旅游大数据中心,实现涉旅数据共享共用。对达到智慧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标准并接入全市统一平台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进行奖补。

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本措施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另行制定。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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