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已經到了收官階段,大家都希望能把握住最後機會,拿到確權證書。但最近很多人卻聽說,國家規定1999年以後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確權,一時間引起熱議。這個說法的確切來源是什麼?1999年之後使用的宅基地真的不能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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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到底發生了什麼?
當時,一些地區交易農民集體土地的現象比較多,出現了以開發“果園”、“莊園”為名炒賣土地的情況。
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轉讓管理,防止出現新的“炒地熱”,保持農村穩定,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出臺了《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其中第二條中明確指出: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1999年後的宅基地不予確權,針對的是城鎮居民。
大家不必驚慌,1999年後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確權,不是針對所有使用宅基地的人。而是說城鎮居民在1999年這個時間節點之後使用宅基地的,不管是因為新建住房佔據的宅基地,還是從農村居民那裡購買得到的宅基地,都不予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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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有根據嗎?來源渠道是什麼?
這項規定出自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國土資源部的官方網站可以找到。這份文件的初衷,就是對宅基地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給出明確的說法。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大家知道按照國家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土地,只能由農民集體組織成員享受的。但由於過去法律條文還不夠完善,出現一些非農村戶口占用或者購買宅基地的情況,也有的是因為搬遷、安置等原因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但到了1999年,我國新修訂了《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使用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嚴令禁止城鎮居民再以自行建造、購買等方式獲取宅基地。因此,城鎮居民1999年以後才開始使用宅基地的,就屬於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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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確權登記的規定
首先,這裡所說的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是指城鎮居民和華僑。對於他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項目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這種情況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准的,應予以確權登記。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對於這種情況,因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佔用宅基地的,認定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兩個歷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
所以城鎮居民1999年之前使用的宅基地,還是可以按使用面積進行宅基地確權登記的。
所以如果家裡有宅基地可以確權登記,一定要抓住機會,畢竟以後只有手裡有確權證書,流轉宅基地,或者辦理宅基地抵押貸款等,才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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