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如何行使正当防卫,而不会被判刑为防卫过当?

广阔天地任我行




有很多大律师,不知道是哗众取宠,还是随大流,获点赞?

他们分析问题是以被不法侵害的一方,来阐述与分析问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观点去剖析问题。而是一味追求多数人的偏好,想获点赞的具体表现,这是当前最不妥当的坏风气。

我们在法医没有公布尸检报告前,按视频回放的实况来分析。如果刘某某只用刀背砍打于某某,他的目的只是恐吓。如果刘某某是以杀人为目的,一开始那几刀,于某某就是有六条命,也已远去。轮不到刘某某躺地了。

当于某某抢夺到砍刀后,第一时间是直接往刘某某的要害直插进去。所以有路人说,第一第二刀直插肚子,肠往外流。从车前方监控可见,刘某某即刻被砍杀倒地。


刘某身受重伤倒地后,于某某为什么不停止继续砍杀?可见于某不是善人。当刘某某一边抱肠逃命,往车的方向躲时,于某人高马大,继续追上又是几刀。这是激情砍杀,也叫激情杀人。

接着,刘某想打开车门躲避,不得,继续被砍杀。然后慌不择路地往车后右侧人行道逃命时,于某手持大刀继续追杀。视频死角看不到,只有警方对路人询问后才知道,究竟追上后砍杀了多少刀。

我也是一个疾恶如仇,爱打抱不平的人。但分析问题要符合常理,要实事求是,不要只站一边看问题

法庭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为准绳来定性断案的。法庭是以证据证言等事实来定性,不会因社会舆情来曲解与滥用法律条文。

当时刘某被杀已经身受重伤,手无寸铁,从根本上已完全丧失继续不法侵害的能力。他肠子外流了,于某还要连续性砍杀,不计后果。

从视频看出于某某内心强大到无法形容,只能用杀红眼来形容,太可怕了!建议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试问,如果刘某某是你们的哥你们的弟,大家还会不会继续站在杀人的于某某那边说话?是否会稍为讲些公道一点的话语?我们不要跟风,要以稍为公正一点的立场去剖析问题,不要随大流,敢于讲真话,死不了人的!

从昆山命案的视频中,实事求是的分析,于某某对刘某某的自卫反击的砍杀程度、力度、强度早已超出自卫的范畴,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是故意杀人致死之间来定性其行为了。

不管怎样,我们也希望法庭能轻判于某某。因为他最先是防卫一方。


Nick金虎


北京那位周律师,就本案在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立论点有着重大的纰漏,那就是单纯以宝马男意外脱刀仓促“逃跑”来判定宝马男没有继续伤害他人的企图和能力。 1、法律上并没有定义逃跑就是没有继续攻击能力和可能。2、不能把瞬间的转身看做是逃跑或放弃伤害他人,是逃跑还是临时逃脱?并不确定。3、逃脱也是攻击能力的一种表现,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也是最长用的攻击手段,正所谓”抽身拔刀“。4、不能确定为逃跑是不是在寻找新的武器,如果宝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车里藏有武器,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开车撞人,随时可以致电车男于死地,因此这时还不能判定宝马男已放弃继续侵害的企图,这时的脱逃不能做为停止攻击的要件。5、持刀伤人已经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宝马男是要致人于死地的,虽然宝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双方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加之天黑时分,双方都不知伤势的轻重情况,只要宝马男能动,电车男随时都有生命危险。6、身后的两位宝马男同伙,随时可能对电车男发动攻击或助攻,使电车男腹背受敌,以寡敌众,对电车男生命构成威胁,这也是不可忽视的宝马男的一种潜在攻击能力。7、不能忽视现场的语言交流和前面对电车男的伤害情况以及宝马男的攻击性质,决定着防卫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冲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伤人已经从一般治安案件转变为行凶伤人的刑事案件,对待持刀凶徒,必须使其没有任何可能的活动能力(包括捆绑等各种有效束缚手段),否则,打虎不死必伤人。8、要知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只是一个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质的转变决定着防卫程度和方式的转变,那就是采取及时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以保护受害人不被受到继续伤害为首要目标,并不是保护犯罪分子为首要目标的。防卫本身就是一种受害人临场预判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确定侵害已经被终止防卫人不会再受到侵害时(危害没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9、正当防卫就是在案发中不确定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过当是案发后需要在案发中能够确定(防卫人在案发中也能明确)的条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发进行中的不确定条件来做为判定防卫过当要件。防卫不可能等到侵害发生后再去防卫。10、防卫法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考虑到各种案发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应急能力,没有做各种过多的机械性的规定。各界法律人士也应站在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上,掌握、理解和灵活运用。10、在美国是慎判防卫过当,大多数判为正当防卫,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国人一般不敢轻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国百姓也是说谁先动手谁没理,谁先斗殴升级谁没理。11、搏斗中停止攻击要由攻击者首先明确表示,攻击者如若要防止被防卫者过度伤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须立即放下所有伤人器械,五体伏地,要明确向防卫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对防卫者的攻击行为,否则很有可能受到防卫者的无责伤害。美国人一般是趴伏在地,双手抱头,明确说明自己停止一切对被害人的攻击。


太阳岛165567255


不是有某官微发文嘛,“正当防卫还得靠跑”,刘强东转发了此消息,并评论到“忍不住在办公室原地踏步跑起来”,还有人讽刺到“终于明白为什么有很多人跑马拉松了,这是正当防卫,把坏人累死”。

可是要知道,坏人并不和你一起跑步,现实情况是坏人开宝马,你骑自行车或电动车,谁快谁慢,一目了然吧?还没等你跑几步,就被人家撞飞了,还正当防卫呢,保住命就不错了!

既然号召大家面对危险,就采取“逃跑主义”,那还要“见义勇为”这个奖项干什么呢?遇到别人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己遇到事,能跑则跑,跑不掉就认命吧,否则你要还击,还要拿一把铁尺去量,看看哪个点是正当防卫,过了哪个点就是防卫过当,只是你要小心又小心,你在量的时候,坏人有可能就缓过气来反扑了,就像昆山宝马案一样,宝马男回到车上,小心他拿其他凶器或开车撞你,看你的皮肉结实,还是汽车的钢皮结实?

跑是没有用的,只有反击才有活路,即便不被认可为正当防卫,毕竟还活着,而活着就是最大的希望!


打虎拍蝇


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看法!防卫肯定是防卫,至于是否防卫过最终是由法院判定,法律是为民而生的,也应该为民而用。我们理性分析一下首先过错方是纹身男,其次凶器也是纹身男的。第一次,白衣哥被迫防御制止了,纹身男的拳脚攻击。第二次,又提刀攻击,也是被迫防御制止。第三次,是关键纹身男是追砍白衣哥时凶器脱手,并非纹身男主动放弃凶器终止行凶,且有再次拾刀的动作和行为,仍然具有行动攻击能力,也不能判断纹身男是否放弃再次发起攻击,虽然纹身男有开车门的动作也不能证明他是退让躲藏,所以白衣哥再次出手制止,完全是正当防卫。俗话说兔子逼急了也咬人,更何况我们是人。当我们一次二次的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不应该自卫吗?我想问问那些说白衣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律师们,你们可以在生命受到威胁是冷静思考,怎样做是正当防卫,怎么做又是防卫过当,因为你们专业。我们做不到,因为我们是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平时我不超过10字的评论,这次不一样,因为关系到一个人的后半生,关系到一个普通老百姓一家人的生计。我不为博取关注,只是谈了自己的看法。支持起点赞!








见证111


各位眼不瞎的昆山公检法看官恭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纹身男从下车实施犯罪行为到刀掉整个过程为1分15秒左右。受害人白衣哥捡刀到结束反击总时间也是1分15秒左右,

2,故意杀人(犯罪)需要有杀人(犯罪)动机和准备工作,他的防卫时间很短,不可能这么短时间建立杀人(犯罪)动机和杀人(犯罪)准备,没有杀人动机和准备工作,就不存在蓄意杀人,也就不存在犯罪!

3,白衣男是一个从头到尾的受害者,在防卫前纹身哥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了,与已经是犯罪嫌疑人的纹身哥搏斗不属于犯罪!

4,攻击犯罪嫌疑人纹身男时,中间白衣男将刀朝纹身男丢去,并且有明显的停顿动作,(丢刀+停顿)这两个动作足以表明他想结束自己的防卫行为(注意白衣哥到这时还是受害者身份)

5,第二次捡刀,这个细节很重要,为什么白衣哥会把刀扔掉又去捡,注意,他捡刀之前都已经准备放弃防卫了,为什么还要再次捡刀,肯定是纹身男再次给他发出了的某种攻击信号(车,语言,动作等等)事件总共4分钟不到,一个的犯罪嫌疑人在4分钟内连续数次对自己发出了攻击信号,并且来回两次进行攻击

受害人接到第三次对方的攻击信号时捡刀攻击犯罪嫌疑人,实施自己的防卫行为从而意外致死犯罪嫌疑人!

6,综上所述,白衣男从头到尾都是一名受害人,受害人对一个已经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攻击不属于犯罪,以上几条也没有任何一条属于犯罪行为,白衣哥何罪之有!!!当事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出矛盾的时候,人民法院更应该采纳人民的心声,法律是人写的法律,是社会个体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依照的准则。法律,具有强制性,代表国家意志。正义,应属于道德范畴,是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则。但是,正义不具有强制性。


肖胖胖4


如果于海民要负法律责任,那中国的法律就失去了匡扶正义、除暴安良、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法律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标准,失掉道德的法律不可能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秩序。不管一些法律专家再怎么用专业术语解释防卫的限度是否恰当,也不管这些懦弱无能的专家如何反对以暴制暴的自卫手段,对每一位有同情心的正常人看来,于海明的所有行为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没有脱离维护正义和公理的普世价值,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的。而对于我们每一个合法公民来说,在生命遭受不发之徒严重威胁时,首先想到的不是用以暴制暴的手段保护自己,而是去考虑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触犯法律,那就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具体案情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尊重社会价值和社会公德,而是一味卖弄他的水平,这样的人就算他有再专业的法学知识,他只能算文贼、是公害。

昆山警方已作出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感谢昆山警方,你们辛苦了。


阵地不在人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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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遵易


正义的人民请进来听我简单说一下:

第一,从法律上说白衣男夺刀以后不能分辨宝马哥是否继续具有杀伤他的可能性,何况对方人多而且宝马男是往宝马车跑,宝马车上是否有更利器的东西?甚至是枪?或者宝马男直接开车撞白衣男?这些可能性都很大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白衣男还是处于危险状态,所以白衣男刀砍宝马哥不是为了杀死他,而是为了自己消除危险,所以他的做法不仅仅是正确的,在我看来是非常明智的(相信任何人都会这样做)

第二,从人情和社会生活角度分析,我自行车都抬到一边已经让你走了,你为何下来对我指手划脚,你为何一时兴起还拿刀砍我,而且砍一两刀还不解恨?难道我这样让开道让错了?你非要把我砍死?可想而知这宝马哥平时有多霸道?平时有没有涉黑可想而知。老实人可以接受欺负,但是绝不接受过分的欺负。相信有人情味的人都会理解和宽容白衣男。因为他真的是无路可走。

总的来说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在此我强烈建议和恳求法官给予白衣男拘留十五天,以此来告诉大家对于特殊案例其实法律和人情都是重点考虑和分析对象。相信这也是群众所期盼的。

我是衡阳县“魅力秀广场舞团队”老师王皓,谢谢大家的支持!

白衣男,有人说你是英雄我不去肯定或否定。至少希望你会遇到好的律师,好的法官,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好的结果。我们相信你会很幸运…✊


魅力秀广场舞团队


宝马疾驰闪电光,直撞骑车白衣郎。

纹身龙哥下车忙,我在昆山尔敢挡?

大哥兄弟一起上,就地灭了白衣郎。

白衣见状心发慌,腾挪躲闪就是防.

龙哥打人谁敢防?待我提刀开你膛。

几个健步车门开,屠龙宝刀拿出来。

直奔白衣劈下去,未想宝刀不给力,

龙哥生来有脾气,气得宝刀扔在地。

白衣刹那露凶光,除非你死我不亡。

拿起宝刀刺断肠,看你龙哥有多强?

白衣虽没上战场,但也曾经抗过枪。

龙哥见状脚步忙,手捂下水去拿枪,

白衣眼角放红光,只想保命没商量。

上去又是一顿斩,龙哥狼狈路草旁。

幸好警察来阻挡,不然龙哥变肉酱.

龙哥此时想一想,强中还有强中强.

不是平时太能装,今天怎会把命丧。

劝君平日多行善,就算到死也坦然。


Iamsohappy105162216


虽然我个人不是特别关注昆山事件,但是对于杀人者无罪释放!我有点想不通,我不是针对谁,难道定性为“正当防卫”就可以无罪释放?毕竟你“正当防卫”的结果是致人死亡!一点责任也没有?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后谁对我生命造成威胁,只要我足够有能力可以反杀,我都没有责任呢??毕竟“企图杀人”和“没有杀人”是两回事,如果宝马男真的把他砍成半条命了,他哪来的能力和力气完成反杀?法律也是看结果的吧??比如,我拿刀砍你两刀,轻伤,你拿刀砍他一刀,对方死了?那谁判的重??起初想着怎么也得判个3--5年吧,毕竟一条人命!首先单说这个事件的结果,无论如何,宝马男罪不至死,,这个案例一出,以后会出现很多更不好的情况!!毕竟是人都会有冲动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冲动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甲又乙压迫很久,甚至霸占人妻,乙一怒之下拿刀,本想威胁一下,结果被反杀!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甲无罪?你要知道,一个拿着刀想置你于死地真心想杀你的人,你是不可能起来反杀的!!除非你是练家子!!很牛逼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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