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坏人打了到底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什么?

恒荣汇彬


从今天开始,“昆山砍人案”就是中国式“正当防卫”的标准。在你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你完全可以用正义之剑——“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昆山砍人案”是中国首例“正当防卫”过程中误伤对方致命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民众的正义之声便是公平之剑,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正义在每一个热血中国人的心中。

此案的关键在于死者的致命伤是前两刀,前提条件是他也受伤,而后面追砍的刀伤不是致命从而以正当防卫处理。以后,人们遇到不法侵害切勿因为有此正当防卫的先例而防卫过当以身试法,让自己遗恨此间。因为中国还没有太多正当防卫成功的案件做为参考。而且,很多细节都足以让辩护律师钻空子。

人生有很多意外发生,也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在外最好不要与别人发生冲突,以免发生意外从而导致悲剧发生。生命无价,各自珍惜,彼此友爱相处才是我们需要的生存环境。


菲儿


如果我是白衣哥,我也会和他做法一样,毫不犹豫把这种社会蛀虫、国家败类斩杀于马下,原因有二:

1.当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你是跪地求饶,还是举手反抗,如果当宝马男再次回到车上,再次取出其他凶器(据说警方已搜出一把自制土枪,一把仿真手枪),如果让他得逞,10米之内必见血光,不是他死,就是我亡,我肯定会追砍,而且宝马男再次返车之前,肯定也是放了狠话,类似于:你等着,你看老子不弄死你。生命再次受到威胁。即使车上没其他凶器,以宝马男的做派,也会开车去撞白衣男。所以追砍斩杀,是迫不得已!

2.如果不把他就地斩杀,一旦让他翻身,那后果不堪设想,自己的安全和家人的人生安全必定受到威胁,而且是无穷无尽的威胁,无止尽的骚扰,宝马哥手下一众小弟,找几个人很容易,以混社会的混混来说,必然是有仇报仇,有怨报怨,这次让他颜面扫地,他能就此别过?笑话。为了家人的安全,就算是以后量刑,我也会义无反顾的砍死他。

在此,呼吁各界社会关注此事件,给白衣大侠最大的宽容,宝马男“多行不义必自毙”,白衣大侠是“替天行道”理应得到肯定。也恳请司法机构,各司法人员,法治律师,认真对待此事,所谓民声就是心声,如果此事处理不公,给予白衣男刑罚,那社会必定会受影响,以此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人人“居安思危,思则有备”,车里藏刀,袖中藏剑。

也呼吁国家的打黑除恶部门,继续深挖所谓的“天安社”,非法集会,私藏刀具,非法勾当,私放高贷,这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继续深挖“天安社”,是否涉黑,是否洗黑,是否用不法手段谋取暴利。宝马男惯犯,偷鸡摸狗,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不值得同情。

天理昭昭,报应不爽。莫将奸邪作良图,莫定忠良为奸佞!

好消息好消息……………再来补充点新料。据昆山警方通报,白衣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本人及家人已被保护起来!具体通报如下:

根据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号消息,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半月痕-


昆山我龙哥,平时喜欢喝。

这天聚完会,酒后来开车。

一个不留神,转弯碰到人。

不管谁的错,下车就打人。

打完还发飙,回去拿了刀。

对着别人脸,就是一顿砍。

别人也不怕,怕了肯定挂。

你砍我就躲,试着把刀夺。

看哥神操作,手起刀掉落。

别人拿起刀,举的比他高。

这下玩完了,还不赶紧跑?

遇到白衣侠,你还神气啥?

三下五除二,成功被反杀。


苍穹镇长空


在中国,有人强奸你,死在你身上,你都有责任。中国的现状,令人寒心。小偷去你家偷你东西,你得保护好他,受伤了,死了都是你的责任。孩子被抢也得小心,人贩子死了伤了也是你的责任。遇上抢钱包的,能管也不要管,追他受伤了死了,都是你的责任。被人拿刀砍也不能还手,只能跑,还手就是防卫过当。我一直不停打你你才能还手,我要是停了,你就不能打我,打我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小明给了小黑两巴掌,小黑要打小明,小明理直气壮,你别打我啊,我现在没打你,你打我就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


A十年饮冰难凉热血


最好解决方法我已经发出来了,看看视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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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的小覃


笔者这两天大量查阅了正当防卫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看了以前的类似于昆山案的判决,结果另我有些失望。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很详细,其中一条尤为关键: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算正当防卫。实际上这一规定,在现实判决中往往都会被人定为防卫过当。我们来看看实际案例:


根据《搜狐》报道:2014年浙江马某乘坐公交被小偷偷了钱包,随后与两名持刀的小偷们发生打斗(小偷们先动手)情急之下用马某用刀刺死一名小偷,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马某5年徒刑,并赔偿小偷10万元。这个案例在笔者看来马某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小偷偷了钱拒不归还,还仗着人多打人。当时也引发了法学界的讨论,但很无奈的是判决结果。

那么什么时候才算

正当防卫呢?标准是什么?能不能还手呢?答案:是肯定能还手。但还手时机,法律规定非常细致。笔者总结分析了一下,以下3点要特别注意:

1.当有人持刀威胁你时,这个时候未发生侵害,所以这时要保证持刀者的人身安全,不能冒然伤害他,不然后果自负。

2.当持刀者插你一刀后,侵害已结束。这时候也不能冒然伤害持刀者,不然也会涉嫌防卫过当。

3.真正的正当防卫,应在持刀者刺向你的瞬间。这就要求被刺者有一定的能力,而却要手疾眼快一招制敌。

其实法学界一直对防卫过当有争论。例如这次昆山事件《人民网》也给出了观点,认为案件属于正当防卫,笔者表示支持。下图来自于《人民网》:



那么受昆山事件延伸,一名叫东波二的人发布了一篇“恐吓”文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能做的很有限,笔者也查阅了相关法律,这人顶多面临行政处罚。在笔者看来东波二的言论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望相关部门调查。

那么虽然法律规定被侵害时是可以还手的,但我劝大家还是跑吧,省的惹麻烦。当然了如果你有能力不伤害他人制服坏人是最好的。最后笔者认为:普通百姓面对危险时由于恐惧、惶惑、惊愕等因素很难理性判断自己是否安全了,更难判断对方是否还有无还击能力。所以我更加希望将这些因素考量到正当防卫中去,最终能给出公正的判决。


明辨是非123


美丽的女检察官都说了,是特殊正当防卫。国家有正义!大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好白x


这就是美国的正当防卫,美国有不退让法!这要是在中国就是持枪杀人,回盘死刑的,差距就是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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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烟60155060


本人出来打工也有很多年了,社会上大大小小打架斗殴的事情也见过不少。这里我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8月27日,江苏昆山震川路,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上一名纹身男与同伴一起下车,把人打了一顿之后,还从车上拿出了砍刀,结果刀在纠纷中掉到了地上,对方捡起到来反将文身男砍死。引发大量关注。

看到宝马男拿出砍刀的那一刻让我想起我们小时候最喜欢的古惑仔系列电影片段,当时班级里的同学崇拜的不行不行的,砍刀当时卖的很火,后来又流行甩刀。陈浩南,山鸡哥...一时间风靡中国内地。

当时班级里也有男孩子偷偷的买了一把甩刀,玩的及其溜。同学们看着都特别羡慕。青少年暴力的电影看多了,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伴随的危险也是无处不在的。没过多久男同学就出事了,在电影院门口和一名男子发生纠纷,随手在口袋里拿出短刀就是一刀,将其捅死。也许他自己都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刀为什么会在他手里,当看到男子躺在地上的那一刻,他自己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一生就这样被一把短刀毁掉。

对宝马男很多人抱有不同的看法,我想问的是宝马男为什么会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也许我们只是看到视频里无声的画面,却不知道事情的真正起因,以及他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有没有说一些刺激或者过激的言语。但是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情绪是无法控制的,可不得拿起什么就抡什么吗,如果宝马男当时拿出的是一把手枪,那岂不是会威胁到周围的人群。

人在气愤的时候是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的,这个时候砍刀的出现就成了罪魁祸首。也许两个人赤手空拳打一架,警察来了该怎么罚怎么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也不至于落得横死街头的地步吧。我想最后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都不会有好处的。

我想用一句古惑仔电影里的一句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要换的”。


如果你对此次事件有自己的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


三笑唐SanxiaoT


看看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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