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子冒名顶替当教师16年,她之前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佛前那盏灯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讲

这是不可以的。民事诉讼成立的要件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你要告这个假冒老师的话,你诉讼请求是什么呢?要求赔偿是什么?况且你的学习成绩差跟真假老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

第二,从职业道德层面上来讲

一般来说,教师资格证是步入教师职业的门槛,而且近几年越来越严。没有教师资格的人来教学,应该不专业,对学生成绩肯定有一定影响。但教学成绩主要看的是教师的能力、工作态度、教学方法、知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学习成绩的好坏还和家庭教育、个人因素有关。学习是综合的,所涉及的科目多。“苗娟”时教化学的,学习不好,难道你只告化学这一门课?

第三,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于直接受害王莹莹,有律师声明:“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首先从民事方面角度而言,她(苗娟)对于真正的王莹莹而言,侵犯了王莹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往小了说是盗用身份16年期间出现任何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大了来说改变受害者整个人生轨迹;对于学校来说,“她可能会构成一个欺诈的行为。从刑事角度来看,涉嫌的这种冒名顶替的人员,从事了伪造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看情节是不是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或者说伪造身份证罪。”但若学校知情,需一并彻查;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伪造国家重要证件和公文,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利进行追责。

综上,对于之前苗娟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答案是不可以的。影响学习的客观因素很多,不应因老师是冒名顶替的,而去告老师没教好,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条件。


湖南怀化信访


安微宿州女子冒名顶替当教师16年,她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客观地说,宿州女子冒名顶替退学女子上学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后又继续用她人身份信息考进教师队伍,从教16年,如今被揭穿。这是该女子的最大过错一一道德缺失。应该受到遣责,并已被原大专院校取消学籍,被当地教委开除出教师队伍。


其结局也是够惨的。那么她教的差生可不可以控告她?索回精神和经济损失?

我认为不可以!

理由是:

一丶冒名与教书成就是两码事。

她取得了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考核录取进入教师队伍,说明她具备了执教资质,能连续执教16年,说明她是一个合格(除去道德层面)的教师。或许心怀内疚,工作更勤奋、更认真。

二、再优秀的教师也有差生

教师教书育人重在认真负责,一个不敬业的人,学识再高也培育不出优秀学生。


一个再敬业的教师,未必教的学生100%成才。这是由学生的很多因素决定的。如家庭环境、个人智力、个人学习态度等因素。不能说该教师出了问题,差生就可以告她。这个理由应该是难成立的。如果是这样,她教的班肯定也有好学生,她是否可以索要补偿?

(图片与当事人无关,均来自网络)


老狼48440790


一:首先,问这个问题的人的脑子有问题。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抓不住问题的本质,以后就不要乱提问题了。

二:现实生活有这样两种“假老师”。一是有的老师,因为有关系不上班,外出打工吃空饷,随便找一个人替他上班。

而很多时候,所找之人,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学历,或者是教师资格证的。

二是当初由于学籍问题,不得已用了他人的学籍去上学。多数情况是成绩不好留级了,学籍没有了,于是替用他人学籍参加考试。

这在8090年代的农村,是很普遍的现象。我有一个同学和一个表弟,就是这样情况。公开的秘密。

当然这是不好的现象,应该打击。这里面涉及的东西很多。有人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需要认真对待。

三:对于第二种情况,使用他人学籍参加升学考试,关键点是他的大学毕业证,他的教师资格证,他的实力教学能力,都是自己努力得来的。

抛开借用他人学籍和名字升学考试工作的问题来说,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老师。工作十几年,说明拥有教学能力。

所以说差生是否可以告他,不是脑抽的问题。这位老师错在当初借用学籍,使用他人姓名考试升学。至于后来参加工作,教学能力如何,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说句实话,发生在这位老师身上的事情,在现实生活里,可以说是不少的。

我的那位同学,现在和我在一个学校工作,他就是当初使用他人学籍升学的,所以他现在的名字,不是他的真实名字。很多人都知道。

那位女老师应该是得罪人了,才有了今天的被辞退。工作了十几年,一下被辞退,丢了工作,可惜可惜可惜。


校园事件




这些年来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但不管怎样,这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那么除此之外,冒名顶替者是否还应该承担其他刑事或民事责任呢?比如题目中所说的,既然她是个假冒教师,那差生是不是可以告她呢?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是不可以的。民事诉讼成立的要件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你要告这个假冒老师的话,你诉讼请求是什么呢?赔偿什么?况且学习成绩差跟真假老师有因果关系吗?

从情理角度来说,虽然这个冒名顶替者行为是很恶劣,但是她已经从事了16年老师,这期间不好说桃李满天下,但肯定所教授的学生中,既有成绩好的,也有成绩差的。即便是真的老师,学生成绩也是参差不齐。在学习成绩好坏的问题上,学生是主体,是内因,老师是外因,主要是引导指导作用。龙生九子,各有不同。学生学习成绩好坏也是这样,学生成绩不好,板子不应该打到老师身上,哪怕她是假冒的老师。



这名“假老师”的确应该为她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其中也包括如果构成违法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泛责任化!我倒觉得更应该追究是谁让她混进教师队伍的?以及审查一下制度程序方面还有哪些漏洞?


无坡居士


记得好像是几年前吧,就有人冒名顶替读大学的,没想到这位苗女士,更有勇气,冒名顶替做教师16年,直到被身份证上的主人举报,被当地教育局停职停工资,我只问一句,那16年的公积金和社保,应该还算数吧?写到这里有点心疼苗女士,你说教师工资又不是很高,还给别人缴纳了这么16年的公积金和社保,换我得疼死了。

苗女士之前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从上面这个清新脱俗的标题来分析,题主,你别告诉我你就是那个被教坏的差生吧?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因为只有亲身经历过的受害者才能提出这种角度刁钻的问题,我们一般人想的都是啊这个教师该怎么处理,冒名顶替产生的劳资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个苗女士的声誉受损了以后怎么办,都是这种。

但是,就算题主是受害者,你也告不了这位苗女士,你顶多能到教育局投诉她。为什么这么说呢?苗女士没被停职前是受聘于顺河乡中心学校,并且已经交了16年的社保和公积金,那就说明她跟学校的劳资关系已经成立,进一步就说明她这个老师,无论怎么样,都是归教育局管了。你公然告苗女士,意思就是对教育局的工作安排不认可,那你就相当于是投诉教育局了。告人家,这种行为不太好,你看现在当地教育局反应也很快,把冒名顶替的教师除名了,这个处理就已经是对苗女士最大的惩罚了。给教育局点赞,及时制止了这类事件的继续蔓延。

你了解教育权吗

你如果了解教育权,你就不会用“告”这个词了。教育权是一种很宽泛的权利,你日常接收处理的信息,以及周围亲朋好友老师同学对你成长意识所产生的影响,都可以纳入教育的范围。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同时教育权也分很多种,在这个事件中牵扯到的是学校教育权。也就是法律规定,老师必须承担起教育学生的任务。

那题主所说的差生,想必也不全是老师的责任吧,我也没看到过有哪个老师能真正把一个普通的学生往差里教的,除非她真的不想要自己的绩效奖金了。

而且,从表面上看,苗女士也没有不履行教育权啊,该上课上课,该改卷改卷,该给学生辅导给学生辅导。

看到这里,有的人就会想,欸,那既然这个老师没有侵犯教育权,那为啥教育局还会撤她的职,不给她发工资呢?这里就牵扯到原则问题了。这个苗女士没有按照正规途径应聘的老师,连教师资格证都是买的,她没有侵犯教育权,但是破坏了规则,所以接受处罚也在所难免。只是可怕的不应该是已经被撤职的苗女士,而是允许苗女士进入教育行业背后暗箱操作的手段吧。

不过我们也应该慈悲为怀,骂完后,给这位假老师一条活路。毕竟人家只是冒名顶替当了个老师,没偷没抢,比起现在时常出现的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杀人犯法,是不是这个严重程度就轻了很多。而且这位假老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一群看客且看且吃瓜子吧。


Hou少恭


网络掀起的埇桥区冒名顶替,一下子让宿州市出了名,多年尘封的往事现在揭开了一角。苗娟冒名顶替这绝不会是个案。其它鱼儿在水下游得欢,她却被抛向水面。对苗娟个人来说,实属倒霉、不幸。

可能,个别网友认为我在替苗娟同学说话,其实非矣,我在表述一种现象,她只是其中的一个牺牲品,当初这样的事情不再少数。倘若让我举一例,我一个也举不出确凿的例子,但我的感觉是这样。我九十年代高中毕业,高考后偶有听说,“考的不好,卖了再复读”,进入大学后,比我小一届的师兄弟,初次接风人还在,过了几天走了两个,原来是冒名顶替被查了出来。后来听一熟人介绍得更离谱,他单位的马同事不姓马,董同事不姓董,张同事不姓张,陈同事不姓陈(哈哈)。

再说苗娟同学,2001年3月,苗娟同学冒名顶替王莹莹同学参加工作,她利用的比较彻底,王莹莹的学历、照片、身份证全部被她拿来使用,也就是说,她只出了个人,其它的所有原始资料都是王莹莹同学的。

而王莹莹同学呢,1999年(不知哪个月份),王莹莹同学通过教育系统内招,却没收到录取通知书,据她介绍,她以为没被录取,便南下了,等过了几年,她回到宿州市里,办理公积金、社保等事项遇阻,原来苗娟同学利用她的身份证一直缴纳。

事情的大致不过如此,它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查到。还有几点,我认为比较狗血的。

第一、苗娟同学究竟何种学历,开始入职时能否胜任教学这一工作?(这应该成为调查的一个方面,感觉在现实中它被忽略了)这不,现在有人提出了“她之前教过的差生是否可告她?”如果她的基本学历和苗娟同学差不多,差生就差生吧,因为一名学生成为差生,原因很多,教师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若苗娟同学原始学历很差,那就对不起那些差生了,差生及其父母肯定要怪摊上了一个不称职的教师。

第二、1999年王莹莹通过教师内招,2001年3月苗娟任职,这期间又有怎样不为人知的运作呢?可能,真相永沉大海,因为两个关键经办人,顺河乡教办室主任周超和马场中学校长刘宏仁,均已去逝。黑幕只能拉开了一个角,吃瓜群众想看戏也没的看了。

第三、王莹莹及其家人是不是不知情,还是和苗娟有所交易?据权威媒体了解,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王称毫不知情,苗称王家知晓并存在有偿提供原始资料的行为,知情人刘群英(王莹莹母亲)被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调查组见面。究竟是个什情况,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经过媒体特别关注,埇桥区教体局工作特别迅速,决定停止苗娟工作,停发工资,除名等相关事宜正按法定程序进行。


事情还有没有一个尾巴?调查还能否取得一个实质性进展?王莹莹要求恢复教师职业的愿望能否实现?


当了十六年的教师,苗娟特别像一名老师了;没经教育的洗礼,王莹莹依然更加青春。经过这么一折腾,双方当事人谁又能成为最大受益者呢?

一切的一切都难以说清楚。特别是,原本就是一种以前不便公开的现象,岂会有人愿意现在招惹它,把它翻过来呢?欢迎大家双击评论!



琐事漫谈


这是一起由令人不齿的事故而引发的令人唏嘘的事件。

首先,站在事故原始受害人的立场上,此人之恶行何其可憎?!冒名顶替别人的成绩,篡改他人的命运,鸠占鹊巢。此后终其一生,受害人也许过着艰辛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说不定TA背后的家庭也一直困顿。

我母亲当年,就是因为村支书的阻挠,没有去上中专。她这一辈子活得特别卑微,特别委屈。我曾问她,恨不恨村支书,如果恨的话,我想办法替她出气。她说不用了,一辈子都挺过来了,那时候太穷了,太弱了,根本没有任何力量。

其次,因为我也是一名教师,非常清楚当教师意味着什么。

每周22节课时,中学12节课时;备课、改作业、家访、管理学生;每天工作8-12个小时,下班后也要留下来辅导,家长电话到晚上11点还是照打不误,也得接听;还要接受来自上级和学校的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0节公开课(说实话,上公开课跟上刑似的痛苦);参加全地区或全市的五项全能大赛、说课比赛;教师岗位考核,一年一考;像我们这样的农村地区,女教师还负责一年到头各种节日的排练节目工作,因为太穷了没有娱乐,县领导便命令我们所有节日都必须演出节目…

当老师太不易,职业病特别多,牺牲家庭,牺牲自我,最终也不一定有结果,数年时间也未必能成就一个出色的孩子,即便有,那也是人孩子自己聪明。

所以此人,能坚持教师岗位16年,也是不易。

我的想法是,这位女老师应该接受法律制裁,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其工作劳动成果。


爱吃火锅也爱鱼


安徽宿州女子冒名顶替当教师16年,她之前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冒名顶替教书16年,之前那些差生是否能告她侵犯教育权?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首先冒名顶替当教师16年,是一件有违师德的事情,但在这16年的任教期间,虽然对于她的教学水平不得而知,但是,16年的教龄不是一个短暂的时光。虽然是冒名顶替,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其教学生涯也是不可能延续16年之久。也许她是真的很热爱份工作,想献身教育事业也未可知。当然,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无法掩盖冒名顶替的这种耻辱和挽回对被冒名者的伤害。

至于说到,之前那些差生是否能告她侵犯教育权?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差生来说,其并没有侵犯差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再者,差生之所以差,也不见得就是因其冒名顶替所造成的,果真其教学期间教学质量存在着问题,且误人子弟,这冒名顶替的16年又是怎样度过的呢?


视界摄员



A雲雨露


我觉得安徽宿州一女子冒名顶替她人从事教育行业十六年这个事情是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对于她以前教过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这个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是不可以的。告她的理由是什么呢?如果说是单纯因为成绩差这个事情想要高冒名顶替的老师,我觉得是不成立的,学生成绩的好坏跟老师并没有什么很直接的联系,差生也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成绩差就是与这名老师有关系。当然,因为这名老师是冒名顶替的,我们有权利怀疑这名老师的从业资格,从业十六年的她肯定也教过不少学生,其中肯定也有不少成绩好的学生,班里学生成绩良莠不齐是很正常的,有好生就肯定有差生。我不知道她是怎样混进教师队伍的,冒名顶替是违法的,她是怎么在这个行业冒名顶替十六年的,具体原因我无从得知,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严查这样事情,保护学生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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