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检察新产品 ⑲

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探索出的检察监督工作模式。具体是指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重大诉讼违法行为,实行从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的全过程的案件化办理;对于轻微诉讼违法行为,实行事项化办理模式,推动检察监督工作由传统的“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与“办事模式”相结合,并实行合理分工的方向转型发展。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2015年,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提出重大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的思路,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试验田,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解决了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实行办案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案模式的法治化要素等问题,为实行“办案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2016年,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办理被监管人死亡监督案件工作规范》《办理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监督案件工作规范》《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工作规范》三个办案规范,正式在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探索对重大监督事项实行“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高检院的充分肯定。

2017年12月,在吸收借鉴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市检察院将重大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作为检察监督“五化”建设试点的重点任务,推广到整个检察监督工作领域,着力进行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各方面:

建立检察监督线索集中管理机制。加强检察监督线索源头管理,制定《检察监督线索管理办法》,依托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检察管理监督平台,对群众反映、其他机关移送或办案中自行发现的各类监督线索,实行统一归口集中管理,按照线索受理→评估审查→线索分流→办结反馈的流程,实现了检察监督线索的统一受理、统一分流和跟踪监督。

提炼形成检察监督案件案由与立案标准。立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详细梳理出573种诉讼违法或行政违法情形,研究制定《检察监督案件案由与立案标准》,确立刑事侦查违法、刑事审判违法、刑事执行违法、民事诉讼违法、行政诉讼违法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等六大类案件的132个具体案件案由,以列举形式细化明确每个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实现了检察监督案件案由与立案标准的从无到有、从粗到细。

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程序。研究制定《检察监督规程》,对调查核实的主体、重点内容、程序步骤、终结处理以及时间期限等内容,区分不同监督领域分别加以规范,明确各个监督领域、各类监督案件运用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方式、手段、程序和处理方式,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明确的调查核实权行使程序。

建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时限制度。针对部分检察监督线索审查办理无法定时限要求、办理期限把握不统一等问题,探索建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时限制度,明确规定相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检察监督线索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相关案件,并向检察管理监督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情况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经报请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移送的检察监督线索,相关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办理结果的,检察管理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催办。通过建立办案时限、跟踪催办,提高了检察监督线索的审查办理效率,实现了检察监督线索的全程留痕管理和全程动态监督。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相关部署安排,立足于过渡,放眼于创新,充分发挥捕诉合一的最大优势,北京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办案部门和检察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上的合理分工,完善了“办事模式”与”办案模式”的衔接机制。司法办案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诉讼违法线索,属于一般性监督事项的,由司法办案部门按照“办事模式”办理;属于重大诉讼违法,需要调查核实、进行案件化办理的,应当移交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办理,从而确保了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分得开、连得上,合理分工。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检察新产品系列」(19):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

图为北京市检察机关监督部门检察官办案

检察监督“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的模式区分不同诉讼违法情况,实行不同办理模式,既解决了以前监督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自开展检察监督“五化”建设试点,推开“办事模式”和“办案模式”相结合的检察监督工作模式以来,显著提高了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规范意识、法治意识,为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健全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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