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

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行为,结合业务支持平台日常业务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流程的变化,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股转公司2014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按照《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应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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