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用这种不合规关联交易做筹划?你的公司已被“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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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集团化、跨区域化的运营模式越来越多,经济业务越来复杂,各主体之间业务交叉重叠,其中也不乏以减少纳税为主要目的,以不合规的关联交易筹划转移利润、调节税负,必然会涉及财税风险,本文站在税收角度,帮助财务人员梳理关联交易的相关涉税风险。

一、关联关系如何判别?

不论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关系的判定在实质上观点都是一致的,从内在实质上看一方对另一方形成控制关系时则属于关联关系,这里的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八种: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25%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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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注意: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关系的,不构成税法认定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有依存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特定类型的应税交易,主要分以下五种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点

税收筹划方案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业务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而进行筹划的关联交易,企业会面临纳税调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点:

1、不同区域关联交易的不合理设计的风险

没有实质经济业务的基础上,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在关联方主体间操作进行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的目的,使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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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政策规定差别很大,比如2016年数据:企业所得税美国35%最高现已降至20%、法国34.43%、德国15.83%、日本23.4%、韩国22%、英国19%,意大利24%,,中国25%、香港16.5%,百慕大、开曼群岛则没有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不同省份之间税收政策也有差异,比如西藏在2020年之前是15%。

不同国家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距很大,企业没有实质经济业务在优惠地的关联交易避税,会造成本国政府少收税,跨国交易会把本国的利润以及财富转移至国外,性质严重,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同一国家不同区域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距也很大,违规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也会造成不同区域的税源流失,必然会引起本区域税务机关的关注。

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风险

企业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涉及生产制造、销售、管理、投资等经济业务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各关联方涉及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应与独立企业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基本一致,否则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3、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风险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很多是通过关联交易的定价来实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定价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没有市场公允价时,税企会产生分歧。实务中一般都采用提交同期资料的方式来证明价格公允。

所谓的同期资料,就是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出具专门的数据报告,论证某项或某类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论证合理,则予以采纳,不再进行关联交易避税的纳税调整,也就是不再主张补税,否则还是要补税和加收利息。

4、股息分配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未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进行申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提供、保存。如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四、关联交易涉税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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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防控应关注如下四点:

1、涉及不同区域优惠税率的关联交易,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实质经济业务,有合理商业目的。

2、熟悉不同税收优惠区域的适用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反关联交易避税调查的程序

4、按税务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报、留存关联交易的原始资料,证明关联交易真实发生和定价公允。

目前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样,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交易条件与市场条件发生很大差别,交易结果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定价是否公允等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企业财务人员应全面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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