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爲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崑山砍人案”塵埃落定,於海明的行為被認定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是法治的進步也好,是輿論的勝利也好,是正義的彰顯也好,它終究都只是個案,它雖然激活了常年沉睡的“正當防衛”條款,我們也希望“正當防衛”能以此為契機在我國進入一個新的認識領域,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懲惡揚善的樸素正義觀的期待,讓法律正義的光芒更加光輝,但每個個案都有它獨有的案情和客觀條件,它並不代表以前的那些認定防衛過當的案件都是錯誤的,更不能代表以後“正當防衛”都會為你的衝動及其惡果買單。

如果沒有全程完備的監控錄像?

如果不是死者拔刀相向的跋扈?

如果沒有在場證人的客觀證實?

如果不是前幾刀已將死者斃命?

如果沒有崑山警方的英明決斷?

如果沒有洶湧民意的鼎力支持?

這裡有太多的如果了……

也許你是無辜的,也許對方是死有餘辜的,但如果缺乏有利證據,面對死者任憑你有三寸不爛之舌終歸無濟於事!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正當防衛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有人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通過這100起刑事判決書,告訴你在現行法律下,當你受到傷害時怎樣合法的“抵抗”?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那該怎麼辦?

現在看來“最正確的姿勢未必只能靠跑”,但是你必須要懂得這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上文提到的76起判定故意傷害的案子,每位被告都稱自己“正當防衛”,沒有一起被法院認定,以下是錯誤示範:

鬥毆無防衛

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捱打,打回去”,看似公平,內核是以暴制暴。

雙方都動了手在判決中叫做“互毆”屬互相侵害,打傷對方即為“故意傷害罪”。連“防衛過當”都不算,“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鬥毆無防衛。

不管誰先動手,只要你也打了人,就是相對的侵害者,防衛的關鍵是“防”既被動阻止,而“打”是主動出擊。

兩者的邊界是什麼?這很難很複雜,只能試著舉個典型案子。

什麼是侵害?

為方便描述,全文統一將原被告人稱為小明,被害人稱為小李

(2016)黔05刑終428號

  • 因誤會,小李持刀來到小明家將小明侄子及其祖母砍傷
  • 小明見狀奪下刀——阻止對方侵害,小明防衛
  • 奪刀後對小李拳打腳踢——對方已不是侵害狀態且失去戰鬥力,小明侵害
  • 小李:胰腺損傷引發併發症死亡;小明:故意傷害罪

防衛是被動的,是應對正在進行傷害的反應,如果提前準備了武器就有了主觀上對他人進行侵害的意圖。

(2016)贛09刑終140號

  • 小明在和小李爭執廝打後回賓館躲避——防衛
  • 小李攜多人到賓館樓下挑釁,小明攜帶刀具下樓——存在侵害意圖為可預料的鬥毆準備
  • 雙方推搡中,小明用刀將小李等人刺成重傷;小明:故意傷害罪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在上述兩案中,小李方存在明顯過錯,判決時會依法減輕小明的量刑和民事賠償,但對方過錯不是小明侵害小李的合法前提。

你沒跑掉面對施暴者能怎麼辦?

你嘗試了跑但沒跑掉,你知道互毆和侵害都可能犯罪,決定用“正當防衛”面對施暴者。

什麼是防衛?

前面我們講了什麼是侵害,以下行為在法院判決中被認定為“防衛”。

(2015)同刑終字第104號

  • 水果小販小明和小李發生爭執
  • 小李毆打小明,小明拿起水果刀防禦——沒有主動襲擊
  • 小李未停止毆打,撲向小明時被水果刀刺傷
  • 小明立即撥打120求救並報警
  • 小李受重傷;小明二審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防衛過當”,刑期7個月

PS另一個相似場景,小謝在朋友被圍毆時,揮舞水果刀稱“晚上誰要找阿孝麻煩,我就給他死”,後法院認定:小謝並未實際與被害人一方發生肢體衝突,出言威脅不排除是震懾、阻止對方繼續採取暴力行為的目的,未有犯罪故意。

在20起“防衛過當”的刑事案中,11人面臨多人圍毆,其他1對1的6人面臨刀棍毆打或多段、反覆毆打(逃跑被追),情形非常危險,對方普通攻擊,你不能使用暴擊。

如果人死了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20起防衛過當的刑事案,被害人情況大都慘烈:

記住,“崑山反殺案”成為不了你“防衛過當”的救命稻草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死亡即使有“正當防衛”的前提,判決也是“防衛過當”。從這20起案件看,給對方造成重傷和死亡,被判正當防衛的話刑期一般在5年左右。2009年鄧玉嬌刺死鄧大貴被判“防衛過當”免刑的原因有她患 “雙相情感障礙”因素,一種精神疾病。

  如果使用管制刀具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100起刑事案中,12名被告赤手空拳,剩下的80多人使用了工具,菜刀用的最多:

如果你在防衛中使用如匕首、彈簧刀、三稜尖刀等管制刀具,那從這時開始你的行為基本已是防衛過當了,這類工具的傷害性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如果侵害已經停止大概率被判防衛過當

(2014)武中刑終字第93號

  • 小明的火鍋店多次失竊在店內蹲守,小李等人前來偷竊
  • 小李等發現小明跳窗逃走——侵犯財產的行為已停止
  • 小明追趕用擀麵杖將小李打傷,被判拘役

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普通公民此時只能將人交給警察,動用私刑將已停止侵害的人打傷屬於故意傷害。

  雖然這很難,“正當防衛”的正確打開方式

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非常複雜,人在被侵害的過程中也很難做到冷靜避險,全身而退。這100個刑事案中,4起判定“正當防衛”無罪,4起造成的後果都是輕傷。

有兩起非常典型:

(2015)楚中刑終字第144號

  • 小明兩人在燒烤店和小李兩人發生爭執,經他人勸解小明兩人離開——躲避
  • 小李二人各持菜刀追上小明兩人,小明兩人受傷——危險情況
  • 小明用腳將小李踢倒在地——阻止傷害;小李倒地——侵害停止
  • 小明繼續踢小李,將其打為輕傷

在此案中,小明二人“正當防衛”無罪,但因為小李被踢倒後,還繼續被打成輕傷,被判民事賠償,賠小李一萬多塊。

(2014)嶽中刑一終字第73-1號

  • 小紅和小李發生爭執扭打,小紅跑回家——躲避
  • 小李攜其妻手持木筒破門而入
  • 在小紅家對其進行毆打,小紅丈夫多次制止無效——傷害繼續
  • 小紅從碗櫃中摸出菜刀砍傷小李二人
  • 小紅丈夫見狀奪下菜刀——傷害停止
  • 小李兩人輕傷——程度未超過限度;小紅“正當防衛”無罪

從鄧玉嬌案,招遠案到今天,我們討論“正當防衛”的限定是否合理,也討論什麼是法治精神,我們希望厄運不要降臨在自己身上,也可以知道現行法條下,怎麼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正當防衛很難,但犯罪也不是最後的路。


 資料來源:裁判文書網2002到2017以正當防衛為搜出的3706案例中,符合刑事案、判決書、二審條件的167條結果中的前100條(輕傷及以上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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