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法院依法制裁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

近日,宝坻法院分别因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先后对被执行人石某依法予以两次司法拘留。

2016年5月,经承办法官调解,原告曹某与被告石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石某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石某负担。但过了还款期限后,石某仍拒不履行,曹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宝坻法院依法制裁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

受理该案后,执行干警联系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要求被执行人石某申报财产。石某声称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没有能力还款,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但是,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其名下仍有财产。因虚假申报财产,宝坻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石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期满后,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石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石某不知悔改、态度强硬,表示虽有财产也不履行,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宝坻法院于8月3日对他再次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宝坻法院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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