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分包」一字之差 一個被明令禁止;一個須依法按約

在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中,包括《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都規定允許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條件地分包履行合同,但同時規定,不允許中標、成交供應商轉包(轉讓)履行合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五條則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採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那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分包與轉包究竟符合不符合法律規定?兩者又有什麼區別呢?

“转包”“分包”一字之差 一个被明令禁止;一个须依法按约

所謂政府採購分包,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採購(招標)文件的約定,經採購人同意,將中標、成交項目中的非主體部分或非關鍵的某些部分,再分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履行合同的行為。

所謂政府採購轉包,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將其項目的合同履行權轉讓給第三人,自己卻退出履行合同義務,受讓人成為項目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中標、成交供應商只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的行為。

雖然分包與轉包只是一字之差,且“分”字和“轉”字在這裡都是動詞。但從字面上講,“分”作“分給、分配”講,“轉”作“讓渡、讓與”講;僅從詞義上理解,就能看出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分包和轉包中的地位、作用和承擔的角色及責任是不同的。

可依法分包履行合同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允許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合同是有前提條件的。

首先,要依法分包履約。《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也對分包履行做出了規定。所以,政府採購中分包履行合同的,應按政府採購採購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執行。同時,為了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分包給中小企業履行合同也是較佳選擇。

其次,要按約分包履行。是否必須分包履行或怎麼分、分多少,應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的約定進行,如招標文件中採購人沒有明確的反對或禁止分包,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在投標文件(響應文件)中提出分包履行的方案。所以,採購人同意分包履行是必要條件,如採購人不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可擅自分包履行。

其三,決定是否分包履行的權利是平等的。在是否分包履行合同的問題上,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是平等的。採購人可禁止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合同,同時,也不允許採購人強迫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或者強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給採購人指定的承擔主體。

其四,分包履行的只能是非主要項目。在政府採購法規中,並沒有具體地規定哪些項目可以分包,分包的份額佔多大的比例,但卻規定了中標、成交供應商只能將採購人允許分包履行的中標項目中非主體或非關鍵的部分再分給其他供應商,但不可將主體項目、關鍵項目或部分進行分包,更不可全部都分包出去,自己只是一個“組裝者”。

其五,分包層次只能有一級。也就是說,只能進行一次性分包,即承接分包工作的主體不得將其承接的項目或部分再分包給下一級的承擔主體。

其六,對分包承擔主體也有資質要求。對於分包的承擔主體的資質要求,《招標投標法》和87號令都有規定,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這個“相應資質條件”是一個模糊概念,一般理解為:一是分包承擔主體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供應商的基本條件;二是分包承擔主體必須符合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履行合同的基本資格條件和履約能力。

最後,分包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明確中標、成交供應商和分包承擔主體的責任。即: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總責,分包承擔主體就各自分包的項目或部分承擔責任。

四種情形屬違法分包

允許依法分包,那一定也有違法分包之行為。那麼,哪些情況屬於違法分包呢?

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歸納法類比分析可知,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一是中標、成交供應商將項目合同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是招標文件或採購合同中未有約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將其承擔的部分項目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是中標、成交供應商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或項目的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是分包承擔主體將其承包的部分再分包的。

轉包被明令禁止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轉包是明令禁止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那麼,怎麼認定轉包(轉讓)行為呢?

以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為例,可根據下列情形認定是否屬於轉包行為:一是承包(中標、成交供應商)合同的主體是否已實質上變更;二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係,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其主要施工隊伍和技術人員是否為投標文件所承諾的人員;三是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行為(包括組織機構、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和安全責任等)是否落實;四是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主要管理人員是否實際到位;五是在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材料時,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是由該中標、成交供應商供應的。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別

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雖然都是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但兩者之間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它們的違法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進行甄別對待。

一是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中標、成交供應商和轉包承擔主體之間,原中標、成交供應商實質上退出;分包則發生在中標、成交供應商與分包承擔主體之間,原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退出。二是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合同的全部內容;而分包僅指合同中的部分項目或部分內容。三是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依規按約進行。四是對應的義務不同。非法轉包者完全退出了整個採購活動的後期履行,不履行相關項目合同全部義務;而違法分包,只是部分項目相關行為違法,但仍履行總體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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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分包”一字之差 一个被明令禁止;一个须依法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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