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恨!爲了牟取利益,他們把2噸假冒碘鹽賣給缺碘地區

可恨!为了牟取利益,他们把2吨假冒碘盐卖给缺碘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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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可恨!为了牟取利益,他们把2吨假冒碘盐卖给缺碘地区

8月21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貴港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協會相關人員、貴港市兩級檢察院從事公益訴訟檢察人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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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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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旁聽庭審

2017年11月,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刑事犯罪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在缺碘地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於是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貴港市人民檢察院。

經查,2014年2月至7月期間,梁耀平通過非正常渠道購進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鹽,並分別銷售給經營副食品店的韋孔鑫、馬業輝。這兩人購買該批假冒鹽品後,又批發給本鎮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給附近街坊居民

。經查,銷售後流入市場未收回的假冒碘鹽2244.6千克。這批食鹽經檢驗,碘含量均為零,屬不合格食用鹽。

據瞭解,平南縣是缺碘地區,長期食用缺碘食鹽,足以引起人體嚴重食源性疾病,對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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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檢察員宣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貴港市檢察院認為

韋孔鑫、馬業輝在明知梁耀平不具備食鹽批發資質和食鹽來歷不明的情況下,為牟取不當利益,仍與之進行假冒鹽品交易並在缺碘地區平南縣轄區銷售,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二人應當分別承擔產品銷售侵權責任。然而,梁耀平購進明知來自於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為牟取不當利益,仍分別批發銷售給韋孔鑫、馬業輝,經過韋孔鑫、馬業輝分別再銷售後,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鹽品流入消費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梁耀平應當分別與韋孔鑫、馬業輝承擔連帶責任。為此,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決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消除危險、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支付已銷售假冒碘鹽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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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和代理人在法庭上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是否侵犯眾多消費者權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三個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最後,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法庭上發表了出庭意見,被告進行了最後陳述,庭審結束。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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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2015年11月30日,貴港市平南縣人民法院以梁耀平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梁耀平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月29日,貴港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本報特約記者:費文彬

| 通訊員:莫學平 蘇勇強

| 攝影:黎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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