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调研|强化监督实践 做好新时代检务督察工作

检察长调研|强化监督实践 做好新时代检务督察工作

机关内部增设合并,是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高检院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持续发力,深化改革。2018年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将更名为“检务督察(处)室”,赋予检察院内设机构监察部门新的职能。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和“两反”工作转隶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又一新举措,是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时代发展的职能转换。新时代下如何发挥检务督察的重要作用,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运行、提升执法公信力,对于从严治检、促进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拟从前置、督察、促进三个方面对检务督察职能作用作进一步的探讨与思考。

一、找准政治定位,发挥从属前置作用,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检务督察是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所有事务的内部监督,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实施监督。检务督察室作为专司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找准部门的角色定位,服从于党对检察事业的绝对领导,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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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讲政治在党组及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是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务督察工作也应当在院党组以及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统筹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执行院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专项工作开展监督,服从党组、纪检组的领导,在执行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细化,在细化中发力。做到不越位不失位,同频共振,使党组的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主体责任落实的更好,纪委派驻纪检组协助监督责任压的更实,检务督察的前置从属作用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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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监督在执纪中发挥检务督察的政治引领作用。一味地服从不是监督,会偏离方向。检务督察就是要把监督真正作为首要职责履行好,将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履行好。更名为“检务督察室”,必须提高对监督的思想认识,将监督的职责扛在肩上,勇于担当,勇于实践,确保本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具体为,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上级各项法规制度,对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党章要求、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强化财务监督,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监督,防止“四风”反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监督,重大项目的集体研究决策情况,确保其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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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顾大局在履职实践中促进监督工作水平高效。不可否认,司法体制改革中,监察骨干因“入额”而流失,基层检察院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有一大部分是不能入额“落选”的老检察,顶层设计中将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隔离在检察业务范畴之外,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不到保障,人员的思想波动不可回避,这是开展检务督察必须面对、解决的困难。当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服从大局,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忘初心,纪检监察工作继续健康发展。“检务督察室”,需要更加合理设置人员机构,让员额检察官归位于监察领域,从具有侦查、审查工作经验的“老检察”中,选派1-2名检察官担任检务督察员,组建执纪监督办案组织,这样将更加增添人文关怀,更加贴近办案业务,更加彰显主职主业,这是个探讨,也是个思路。符合张军检察长回归主责主业,规范司法办案中心讲话精神,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重心的改革精神,也符合检务督察队伍素能建设的工作规律。

二、聚焦检察主责主业,发挥监督督察作用,确保司法办案中心理念落地生根

面对新的时期和新的任务,检务监督应从岗位职责出发,把监督放在检察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找准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执纪监督,提高整体执法办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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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视问题,以司法作风建设为主线,增强对司法业务人员监督意识的培植。司改推进两年来,检察业务平衡发展,但也存在些问题,表现在司法作风上,部分员额存在“虚、推、慢、粗”现象。有的领导岗位上的员额,会务多办案少,或者挂名办案,缺乏对所属业务工作的指导;有的在编不在岗,从事副业,荒废了主业,工作摆尾;有的满足现状,目标任务标准低,等待过渡期;有的办案效能低下,办案进度缓慢,线上运行时“黄灯”“红灯”闪烁;有的执法办案不规范,涉案信访问题较多、案件质量不高,考评通报屡错屡犯。暴露的问题就是检务督察中着力解决的重点、司法办案作风建设的监督重点。即:解决粗心办案、拖沓办案、应付办案、情绪办案、违规办案的陋习,树立办好案的理念,强化真办案的意识,做好服务办案的保障。共同将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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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监督途径,形成全方位监督格局。

1、依托“三重一大”制度开展责任督察。检务督察室在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参与院“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活动,参与检察事业的规划与实施。当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归主责主业,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这与检务监督工作最终目标相符。即: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会、检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策,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对院内设部门和全体干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对照检察执法人员的“一岗双责”权力清单,进行执法问责。

2、依托案管部门开展业务督察。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十二编第四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表述,是几年来检察办案的依据之一。案件管理部门的案管职责尤其重要,衔接了执法员额办案组的主体责任与监察室内部监督的监督职责。目前检察机关案管部承担着检察执法办案的案件评查、案件质量考评工作,对办案时效、办案程序起着推进作用,处业务核心地位。检务督察结合案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履行,实现“检察长、分管领导、执法办案组长(员额)、监察部门、案管部门” 五位一体的检务督察监督模式。

3、依托外部监督开展形象督察。外部监督比较宽泛,有党委监督、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重在维护检察形象。检务监督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投诉、申诉案件的受理力度,对办案作风粗暴耍特权,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专项工作不热心,违规办案充当保护伞的人和事,要及时介入,责令说明情况,诫勉谈话问责,录入违纪违规线索台账。

4、依托问题线索开展廉洁督察。加强信访问题的查处,紧盯办案廉洁风险,防止办案部门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现象产生;预防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利益相关部门或个人好处的苗头性问题产生。防止办案权力泛滥膨胀,要深入查找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见利就上等“苍蝇式”腐败问题,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利用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等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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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督查形式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身反腐败工作。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于经谈话函询问题了结的,要向其本人作出反馈,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者检讨。加大函询抽查核实力度,对隐瞒事实、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要通过监督实践,提高全院思想认识,把检务督察纳入全院考核评价体系。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止职务、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将督察情况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做到奖惩分明,真正体现检务督察的权威性,逐步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

三、围绕“三转”要素,发挥促进作用,确保检察监督机制运行高效

检务督察要体现职责担当,也要遵守工作规律,强化内部协作,完善好运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有理有序,达到事半功倍,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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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检务督察制度,确保督察常态化。一是实行督办制度。在检察长等院领导的推动下,检务督察室对重点案件可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动态监督和过程控制。对执法风险评估不规范、检察文书流转填写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及时、超期办案为常态的部门和个人,以《督办单》的形式进行工作提醒,确保检令畅通。二是实行督察通报制度。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制定相关计划安排,有工作记载、整改情况和督察报告等,确保工作落实。由检务督察室负责汇总一段时期督察情况,应实事求是的反映各项工作进展,如实通报成绩和问题。《督察情况通报》由检察长签发,发至全院各内设机构,定期公布。三是实行专项督察制度。检察工作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探照灯”作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贴身监督,实施点穴监督,对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甚至替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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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作为,建立健全监督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检务监督与案管衔接机制。纪检监察人员定期与案管部门联系,将业务办案数据归档统计,将执法人员办案进度拿在手中,每月在电子屏上公示公开。促进执法办案人员高效的办案作风,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二是建立上下两级指导与汇报机制。对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遵守检察纪律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归口管理,将监督中发现的动态问题进行研判,督察建议和整改落实情况向上级监察部门汇报,上级监察部门及时开展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受理与回访考评机制。主动与院内控告申诉部门联系,强化涉检信访线索的备案查处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唯一标准,关注群众关切的利益问题,注重信访线索移送,对群众反映的检察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对执法办案进行事后回访,让社会与群众对执法活动考评,纳入办案效能考评体系。四是建立执法办案问责机制。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与执法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奖惩、职务晋升、工资利益挂钩,形成震慑。五是建立定期述职述廉工作报告机制。这个执行多年的好办法仍要继续传承。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既有对个人执法办案履职尽责工作情况的内容报告,也有执法效果的总结,更有个人在执法过程中执行政治纪律、思想纪律、办案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廉洁报告。检务督察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常规报告和专项报告的收集备案工作,促进执法人员增强被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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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压实权限清单,确保办案组织的高效运行。继续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尺子”作用,强化“倒逼”功能,确保新的办案机制规范有序运行,规范入额领导直接办案。其一,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构建、运行符合检察规律和工作实际的办案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办案组织内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相互关系和职责权限,确保办案组织高效运转。落实完善权力清单要求,配置司法办案权限。完善业务运行机制,按照修改后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规范办理案件,以“线上运行”为抓手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对各业务部门办案线上规范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通报上线运行不规范的事项。其二,完善检察领导直接办案制度。规范行使检察长、副检察长权力的方式方法;协调检察长指令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关系的办法;检察官会议制度;激励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方法措施。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检察领导、检委会对办案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案件集中管理与流程监控工作机制。其三,健全司法责任体系,积极探索各类案件质量标准、案件评查办法以及司法瑕疵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以员额检察官为主体,涵盖各类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稳步推进检察人员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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