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9月1日起,内蒙古公安机关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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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全区公安机关正全力以赴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最后阶段的筹备工作,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受理系统和制证设备联调测试、制证材料调运储备和相关行业应用终端升级,确保9月1日如期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为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台居民申办居住证,全区103个旗县均设置了受理点,全区共设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108个。所有受理点的详细地址都将在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交本人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村料等;

3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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