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律述評」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主張合同繼續履行是否能夠並存

「民企法律述评」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是否能够并存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設立定金條款,適用定金罰則。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約定以“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這句是所謂的定金罰則。

「民企法律述评」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是否能够并存

【案例討論】

某股權轉讓糾紛,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受讓人支付一部分定金,約定如果股權轉讓無法完成,則適用定金罰則。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讓人未按時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出讓人遂訴至法院,要求受讓人繼續付款,並且要求適用定金罰則,懲罰受讓人的逾期付款行為。

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在於,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主張合同繼續履行是否能夠並存。

在買賣合同出現違約場合,守約方可能會在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否應一併予以支持?我們認為,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不妥當的。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定金罰則適用於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擔保法解釋》第120條第1款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是根本違約,不適用於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響的一般違約情形。如果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相對方主張繼續履行,說明合同暫時處於遲延履行狀態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實現,尚未達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時守約方可就其所受損失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但不宜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當事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並且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例如,如果僅僅交付了定金,合同並未開始實際履行,違約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經開始履行,標的物已經運輸在途或者買受人已經支付相當數量的標的物,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條款之適用。需要強調的是,不適用定金罰則並不意味著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的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對於違約造成的相對方損失仍應予以賠償。

因此定金的目的還是在於保證合同的履行,繼續履行合同和適用定金罰則是矛盾的。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是根本違約,即合同目的確已無法實現或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

「民企法律述评」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是否能够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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