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徵收,勞務外包可以差額徵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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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徵收,如果是人力資源外包可以差額徵稅。

根據你的描述難以準確判定你是人力資源外包還是勞務派遣。如果是人力資源外包可以實行簡易徵收差額徵稅,具體政策如下:

(財稅〔2016〕47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執行時間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到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人力資源外包代理類公司只能適用“差額徵稅”,這一點與勞務派遣業務有明顯的區別。如果人力資源外包的公司僅只收取服務費,該部分服務即為收入。也就是說,人力資源外包業務公司的一般納稅人有兩種增值稅計稅方式:一種是適用差額徵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另一種是適用差額徵稅,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徵收率為5%。

人力資源外包業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差額徵稅,徵收率為3%,不存在徵收率5%的情形。

附:人力資源外包和勞務派遣相關定義。

人力資源外包是指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和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專業人力資源公司管理,以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比如部分企業將招聘生產一線工人,發放工資社保公積金等事項外包給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人頭和事項支付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這種用工形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簽訂用工勞務合同的主體是用工單位和勞務人員之間,而不是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人員訂立勞務合同,把勞動者派往其他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並由其他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這種用工形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被派遣員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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