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時,到底交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讓你欲哭無淚!

買車時,到底交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讓你欲哭無淚!

日常生活中,在購置或租用一些大件物品,特別是買房、買車時,在與他人商家簽署定金、訂金協議,並給付定金或定金後又反悔想取消協議時,有部分人能夠全額退款,而有更多的人由於區分不清兩者,僅因一字之差,沒法退款而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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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定金與訂金完全就是兩碼事。有時候,大品鋪車君不得不感嘆中國文學的博大精深,也讓某些商家鑽了空子,成為其一種很“不道德”的謀利方式。

現實生活中由於定金與訂金分不清,發生了不少“吃癟”的案例:

1

去年,四川綿陽,一名男子在網上租車,想要跑網約車,預先給了2000元定金。因為生病,最後想退定金。結果,租車公司稱這是定金而不是訂金,不能退回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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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女士於2018年4月,與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認購位於某市的某單元套件。該認購書約定,簽署本認購書之日付清5萬元定金,且在4月15日前付清首期房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後,她後悔萬分,多次協商要求退款無果,遂委託律師介入,雖然最終拿回了定金,但過程很是周折也很費時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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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定金與訂金究竟有何不同?接下來大品鋪車君主要從法律特性方面,跟小夥伴們聊一聊: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定金根據《擔保法》的約定: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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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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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

訂金給付後,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收到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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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一個集汽車供應鏈、物流、金融、倉儲等綜合服務的全國區域性解決商的服務平臺——大品鋪車,大品鋪車君得提醒小夥伴們在購買車輛時不要低估4S店,因為他們的套路已經多的讓人難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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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車主在購買汽車時,因為一些套路,遭受了一定程度的資金損失。

一位吳先生說,當時他看到一輛大眾汽車,銷售會說什麼會給予折扣,在收據上寫著“定金”。在同一天通過另一家4S店,發現這家4S店的同一款車有很多優惠。但定金已經交付了,吳先生找到交定金的4S點進行協商,對方表示押金不予退還。當吳先生癱瘓時,他是什麼意思?只有定金,但沒有合同,為什麼不退錢?

經過前面的解說,對於吳先生的“定金”為何拿不回來?大品鋪車君相信小夥伴們已經知曉一二,所以提醒小夥伴們,無論是買車,還是買房等大件物品時,不要一時衝動的去簽訂某些協議,支付款項,不然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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