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一字之差

漢字博大精深,應用中若有一個字錯認錯寫或漏寫、顛倒等,都可能造成很大謬誤。一字之差,禍福攸關,有事為證。

錯認一字丟官印

清末,左宗棠任兩江總督時,有一個原湘軍中的下級軍官,姓武,性情憨直,作戰勇敢,左宗棠舉薦他任華亭(今上海松江)縣令。武某行伍出身,不通文墨。有一次逢縣考,上級發下試題,他為了保密,將之藏在自己的靴筒裡。臨考當天,卻忘記試題藏在哪裡了,到處尋找不著。他手下人說,請老爺回憶一下,或許能想起試題內容來。他想了想說:“我只記得有一個‘馬’字”。由於當時考試內容都以《四書》為準,手下人就翻遍《四書》,找出了“至於犬馬”、“百姓聞王車馬之聲”等幾條,他說不對,“馬”字是最前頭一個字,於是又翻到“馬不進也”,他又說字數不夠。後來有一差役說,請老爺在自己身上找一找,他才猛然想起藏在靴筒裡了,忙找出來,眾人一看,是“焉知來者之不如今也”。大家也不敢笑。後來此事反映到總督府,左宗棠覺得自己用人不當,就寫了一首打油詩:

焉作馬時馬當焉,恰似當年跨馬前。

衝鋒陷陣猛於虎,何必薦其弄筆尖。

於是罷了他的縣令,又調回軍中去了。

錯寫一字叔坐牢

民國時期,山東省主席韓復榘,集軍政大權於一身,聲勢煊赫。他一個堂叔,前清秀才出身,在家無業,到濟南找到他,想謀個工作養家餬口,他滿口答應,立即寫手令,連同其叔的登記表裝入封袋,命人送交秘書長速辦。秘書長拆封一看,大吃一驚,立即派人將老頭抓捕關押在軍法處。一個多月後,韓召開軍政會議,坐在主席臺上東張西望,問秘書長:“××老太爺怎麼沒來參加會議?”秘書長說:“老太爺關押在軍法處還沒放出來哩。”“混蛋!”韓復榘大發雷霆:“誰把老太爺抓起來的?”秘書長隨即取出韓的手令,韓一看寫的是“抓軍法處”,便理直氣壯地說:“我這不明明寫的‘派軍法處’,讓他當秘書的嗎?你們為什麼抓他?”秘書長小聲說:“‘派’字是三點水旁,您這寫的是提手旁,寫成‘抓’了。”韓復榘眼一瞪說:“幹什麼事不要用‘手’呀!快去請老太爺來開會!”韓老頭被放出來後聞知此事,一肚子鳥氣,一句話不說,提筆寫了一首詩:

一紙公文“派”作“抓”,小爺無故坐軍法。

若教留在濟南府,“手令”來時定嚇煞。

寫好後往韓復榘桌上“啪”地一放,袍袖一甩回老家去了。

多寫一字揭敵醜

土地革命時期,賀龍在南昌起義失敗後,赴湘鄂西開闢根據地,歷任要職,轟轟烈烈。國民黨反動派對他恨之入骨,指使一些報紙造謠,經常刊登“賀龍被活捉槍斃”的新聞。有一次,長沙某報奉命刊登《匪首賀龍昨被活捉槍斃》的“快訊”,報社對此種造謠惑眾的卑劣行徑早已反感,但迫於壓力,又不能不登。在發稿時,一位編輯在標題中“被”字前面加了一個“又”字,當局派人來審查,一看標題是《匪首賀龍昨又被活捉槍斃》,檢查官氣得吹鬍子瞪眼,興師問罪。主編說:“本報已奉命登此‘新聞’好幾次了,這次若不加‘又’字,人們罵我們一貫造謠,今後報紙怎麼辦下去?”檢查官十分尷尬,不準報紙出版。笑話傳出,人心大快。報社有人寫了一首打油詩:

兩次三番“斃”賀龍,賀龍卻似不倒翁。

生花妙筆添一字,謊話戳通大窟窿。

少寫一字險罹禍

抗戰期間,國民黨一戰區司令部有一次發一封密電,向蔣介石報告戰況,文中有“已派五軍增援”。蔣閱之費解,提筆批:“五個軍?第五軍?”遂命人將原件退回。一戰區頭頭們險些受處罰,惶恐不已,慶幸未造成重大失誤。軍中有人寫了一首詩責之:

第五軍耶五個軍?含糊模稜費沉吟。

軍機豈可作兒戲,一字差池數萬人。

漏寫一字巧機辯

乾隆皇帝有一次閒遊清漪園,心舒意暢,閒談中得知隨行官員曹秀先(翰林院編修,《四庫全書》編纂官之一)字寫得好,就順手將自己的白紙摺扇遞給曹,命他寫個扇面。曹秀先素知乾隆是個多才多藝,又善於挑剔、弄巧的皇帝,誠惶誠恐,不敢自己做詩,唯恐萬一疏忽惹來災禍。但又不得不寫,為保險起見,就寫了李白的《早發白帝城》。寫好後乾隆一看,立即變了臉色,嚴肅地說:“減去一字,是何居心?”曹接過來一看,大吃一驚,果然第一句“朝辭白帝彩雲間”少寫了一個“間”字,真是越怕鬼越見鬼,這欺君之罪非同小可。焦急中,忽然計上心來,笑著奏道:“李太白《早發白帝城》萬口流傳,書寫者眾,千篇一律,早已失去新鮮趣味。為此,臣斗膽將其改寫成一首靈動活潑的小詞,以愉聖心,豈不有趣?”隨即朗聲吟道:“朝辭白帝,彩雲千里,江陵一日還。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乾隆一聽,果然新鮮別緻,大加讚賞。

異寫一字失功名

北宋仁宗時,有個文人趙旭,在一次科舉考試中文章出眾,堪稱榜首,在殿試時被仁宗皇帝看中,但一看他寫的字,很不正規,把“唯”字的“口”字旁寫成了三角形的“厶”。仁宗說:“卿文章錦繡,然將‘唯’字的‘口’旁寫成了三角,有失規範。”不想這個趙旭自我感覺良好,忘乎所以,高聲答辯稱:“口與厶在書法中是可以通用的。”宋仁宗大怒,提硃筆寫了“去吉、呂臺、私和、句勾”幾個字,擲給他說:“汝既言可通用,就將這幾個字一一辨來。”這下趙旭傻眼了,張口結舌無法對答。仁宗立即決定不予錄取,命其回家重新讀書習字,以觀後效。這位狂生,就因為一個不規範字,把到手的狀元給弄丟了。當時有人寫詩嘲之:

十年寒窗十年苦,一朝及第入仕途。

只為一字多“口”舌,摘去功名再讀書。

顛倒一字減罪刑

清末,山東某地有一富豪公子,不務正業,橫行鄉里。有一次在鬧市縱馬飛奔,將一老人踏死,當即被眾百姓扭送官府,押入死牢。其父母花重金請一位刀筆吏幫忙為之緩頰,刀筆吏查閱案卷,見結論有“跑馬傷人致死”一句,提筆將“跑馬”二字顛倒一下,成了“馬跑傷人致死”。如此一改,罪不在故意,既可免刑,更可免死。又唆使其家人賄賂知縣,幾經打點,改判賠償重金,道歉認錯,教育釋放。為掩人耳目,知縣大筆一揮,寫了一個冠冕堂皇的判詞:

劣馬脫韁難控馭,卻非縱馬故傷人。

重金賠禮厚安葬,兩家從此息爭紛。

一樁死刑案,就在這文字遊戲加賄賂的陰謀下給顛倒過來了。

一字之差錯失百萬

浙江義烏的鮑先生陷入了“語言陷阱”中,不過他的代價有點大,就因為一字之差,導致其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中國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義所發生的合同糾紛也不少,千萬要警惕!

話要從十年前說起,當時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並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後該公司同意於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至於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原以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沒想到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仍未還款,於是一怒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並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一句話,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這個“後”字該如何理解?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後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句話中的“後”字應當按“之後”理解,“之後”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後,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後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為協議書也是由鮑先生草擬的,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當作出不利於鮑先生的解釋,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最終只能由他自己為這次的“失誤買單”。

艾麗特小課堂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文與圖均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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