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五花八門的營銷信息分享,現在 “朋友圈”已經成了“生意圈”,其中不少是關於低價旅遊和酒店免費試住的信息。那麼這些價格低廉甚至免費的“優惠”消息靠譜麼?會不會隱藏著什麼貓膩?
699元酒店房券打水漂
錢江晚報報道,李小姐在朋友圈裡發現不少杭州周邊熱門景點的旅遊產品推薦,價格便宜且品質不錯。更讓她心動的是,這些產品節假日、週末通用,不加錢。經不住朋友圈的持續推薦,李小姐花650元購買了安徽黃山溫泉酒店的699元的優惠券,有效期到9月底。然而,在預訂時,酒店方面告知李小姐,想預定週末客房,持這種優惠券必須提前1-2個月,平時訂不上。
李小姐優惠券打了水漂。
實際上,李小姐遭遇的是微信朋友圈低價旅遊營銷陷阱。微信朋友圈狂轟亂炸式的旅遊產品推廣,背後有“推廣分成”。據錢江晚報後續報道,這種朋友圈推廣模式,一旦有人購買,首發消息的人有返利。
在返利吸引下,半私密的“朋友圈”變成了“營銷圈”和“生意圈”。
免費試住存在隱私洩露風險
實際上,依靠微信朋友圈銷售旅遊產品,商家想出來的營銷噱頭可謂花樣翻新,以各種低價或者免費來吸引“朋友”的注意力。譬如,旅遊尾單。
近日,暑期客流回落,很多旅行社紛紛開始推出一些優惠活動,並由業務員在朋友圈分享,聲稱,旅遊尾單與正常旅遊團價相比價格較低,甚至有些產品的價格是花國內遊的價錢就能享受海外遊。實際上,據報道,旅遊尾單可能面臨紅眼航班、行程緊迫和服務品質打折等問題。
如果說銷售旅遊尾單還能和旅遊有點關係,那麼打著“酒店試住”幌子的朋友圈營銷則有洩露個人隱私之嫌。
今年6月以來,不少網友的微信朋友圈不時出現“某某酒店試住”的公眾號推文,分享者還邀請好友點贊。點擊進入,不少鏈接需要用戶填寫手機號、姓名甚至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並聲稱這些信息將用於兌獎時“驗證所需”。而所謂的獎品一般是旅遊目的地城市的星級酒店的試住資格。
一篇名為《免費試睡|重慶北碚悅榕莊2天1晚免費住|隱秘山水間,一屋一湯的極致享受》的微信文章刷爆朋友圈。文章稱,只需要在點擊閱讀原文輸入電話號碼報名,即有機會獲得重慶北碚悅榕莊入住體驗6個免費名額。後經重慶北碚悅榕莊證實,上述為假消息。
搜索發現,在青島、三亞、廈門、海口等地均曾發生過免費試住酒店的朋友圈營銷事件,最終被證明均是謠言。
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上的“酒店試住”,微信團隊也表示,根據《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範》的相關規定,對於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利用微信公眾平臺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騙取他人錢財或誘使他人關注、分享相關信息的行為,一經核實,微信公眾平臺將對其進行賬號部分功能限制直至永久封號處理,並有權拒絕再向該運營主體提供服務。
朋友圈參團,出糾紛難維權
除了成為營銷對象、存在洩露隱私風險,在朋友圈報名參加旅遊還會帶來旅遊糾紛。
潯陽晚報報道,武漢市民周先生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分享組團旅遊消息,隨後周先生加了組織者組建的微信群,在旅遊過程中,其弟弟與人發生糾紛手部受傷。後經瞭解,組織者並無組織旅行團資質。因為不知道組織者真實姓名,周先生無法投訴,弟弟醫藥費也無從索賠。
中國經濟網7月18日報道,馬某在朋友圈看到南京男子朱某發佈的旅遊信息,報名並介紹6名親友參團,在總共繳納2萬元團費後,該旅遊團一直無法發團。團友只好報案,朱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南京浦口公安機關抓獲。團友所繳納團費已經被朱某揮霍,追繳困難。
微信朋友圈參團旅遊缺少線下接洽、合同簽訂及第三方監管,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無法完全度額定旅遊組織者的真實身份,很多情況下只知道對方的網名,頂多知道對方姓名,出現糾紛後無法確定投訴對象;缺少線下接洽,不瞭解對方經營資質,甚至未簽訂旅遊合同,旅遊者往往無法具體瞭解行程細節;沒有“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保障和兜底,一旦出現糾紛,維權退款之路艱難而漫長。
看來,攤上這樣的“低價遊”,譴責容易維權難。面對朋友圈裡“熟人”背書的“低價遊”,我們還是多長個心眼,繞著走。
朋友圈低價遊“避雷”指南
朋友圈分享個旅遊信息本無可厚非,如果被惡意營銷利用就變了味兒,那麼,該如何避免被朋友圈“套路”呢?
一、對以微信圈形式招徠組團業務的機構和個人,要提高警惕,先諮詢、查證(《工商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再決定是否報名。
二、務必簽訂正規旅遊合同,微信匯款須慎重。簽訂合同時要認真核實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單或行程計劃書與當初約定是否一致。繳納團費應匯入簽約旅行社的賬戶,並索取正規發票。同時,要完整保留好合同、旅遊行程單、發票或收據等相關憑證。如遇熟人要求遊客將團款匯入其個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一定要慎重,謹防權益受損。
三、警惕非法經營陷阱,不輕信QQ群、微信群等網絡載體,以低價作誘餌,進行非法的旅遊宣傳和招徠業務。
四、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在旅遊行程中,發現有違反旅遊合同的情況時,要及時提醒、提示導遊人員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旅遊活動,如果提示、提醒導遊人員置之不理時,要進行證據的收集、保存,以便投訴時作為證據。
五、依法理性維權。
綜合自錢江晚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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