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先動手打人,我還手導致對方骨折,該怎麼劃分責任呢?

米斯特庫


崑山案的定性,對今後執法、司法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這個個案就涉及這個問題。

傳統上,這種情況肯定是故意傷害。對方受到輕微傷的治安處罰,受到輕傷的立刑事案件查處。

按照崑山案的“樣板”,因為對方違法在先,對違法行為實施反擊,如果處於連續狀態,沒有其他情節,應當屬於一般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但是崑山案的“樣板”作用是否能適用所有治安、刑事案件?是否僅適用於無限防衛,還是也同時適用一般正當防衛?需要公檢法三家的頂層統一意見,沒有相關權威的規範性文件,多數依然會參照過去的做法處理,各地都不會隨意開口子。所以說“正當防衛還在路上”,並沒有到終點。

如果對方未達到重傷害的程度,本案符合調解、和解條件,如果調解、和解不成功,以傷的輕重為主要考量標準,因為對方違法在先,定故意傷害案對你從輕處罰,適當賠償。根據情節,也可能雙方都處罰,傷重者輕處。

道理很簡單,公安機關認定你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檢察院認為不是,公安機關得承擔責任,處於被動。即便是治安案件,如果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在沒有統一規範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很容易敗訴,而參照傳統做法處理不會擔風險。

我目前沒有看到相關規範性文件。


斷牙虎110


謝遠方有你真幸福友邀答!

對方先動手打人,我還手導致對方骨折,該怎麼劃分責任呢?

仔細看了導文案件起因敘述,對方在明知夜間道路有來車的情況下,由於道德素質低,只顧自己方便,不顧夜間過往車輛(特別是對面來車)在行駛時會給行車造成安全隱患,這本身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有關夜間車輛燈光使用有關詳細法條的規定。在當事人善意詰問時,對方不立即終止違法行為,還強橫的先大打出手,一錯再錯的觸犯了《中環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法條的規定,做出了犯法的行為。

當事人為終止對方對侵害自己人身安全的不法行為,被迫實施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只是在運用防衛權利過程中由於大意,造成對方骨折的結果。根據案情分析,適合《民法通則》中有關“防衛過當”條文的描述,應擔“防衛過當”民事責任。

對方違反《道路交通法》有關規定在先,又率先對當事人進行“不法人身侵害”,違犯《民法通則》有關“故意傷人”法條規定的情形在後,應擔“故意侵害人身安全犯罪”責任。

但法律條文具體要有民警或法官解讀,如何定性就不得而知了。


熠熠古客


各件案例執法部門都能嚴格查清楚的,我個人聊聊類似你問的這類有覺得正當防衛造成的過當防衛怎麼界定,在確定起因動機等等後,如果你確實是自己或家人收到了嚴重生命威脅而不是一般的心裡不舒服就要耍狠這是基本的條件,還有就是如果防衛中威脅生命時不可能那麼快判斷出,而對方卻實直截了當的方式進行攻擊,那麼反擊後的一切後果要由傷害人為目的的行為方承擔。

最後想說,如果防衛過當,那麼傷害為目的一方不該受到賠償!而防衛者該在警察叔叔教育後或釋放。如果對方威脅程度不大,但確實受到了侮辱或動手傷人,這類事情要看起因過程,結果,如果防衛過當了,也該由辱罵或先動手傷人的人付主要責任,而後防衛者如果反過來把對方打傷也要賠錢的,因為對方打了你而你打殘了他過當了,那麼法律保護我們就要為防衛過當設下法律責任門檻和賠償標準,比如500,1000,5000具體的數字,而不是挑事得一方欺負人沒成功而被欺負的人要付錢買單,如果像現在傷的重的就要賠錢這樣只會讓社會更矛盾,如小偷自己摔死也要賠錢了肯定是不對的,大媽商場摔跤也要商店賠償,賠償可以具體的是賠一個標準還是具體數字請根據條例和實例申請或明實例基礎上舉出具體數字。這樣才能讓人清楚不輕易傷害別人也不輕易講對方打傷。請明白我的想法的高人大神多多思考幫天下百姓們通過法的細節明確換一個舒適的環境,不讓鑽漏洞能混淆法的職業讓一般人不懂法。


幼兒園小包同學


按目前的說法是,對方先動手,你還手,這個是打架鬥毆,要受到治安處罰,你打傷對方,要賠償對方各種名堂的賠償金。


池畔煙柳


中國人素質就是差,外國這種事情還沒動手雙方就搶著道歉了。



阿依納伐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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