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賣給了城裡人,現在後悔了能要回來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在農村生活的小夥伴都知道每家都會有宅基地,每家每戶在宅基地上面建房居住,農村的房子空間大而且空氣好,過去幾年城裡人很多來村裡買宅基地建房生活,但是近來因為戶口、拆遷補貼、宅基地升值等問題,許多人想將宅基地要回來,那麼宅基地賣出去了還可以要回來嗎?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買賣行為的有效性,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故根據法律這種宅基地買賣的協議是無效的,那麼是不是既然無效就可以要回呢?答案是並非如此。

其次,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協議行為,有幾種情況宅基地協議可被認定為有效:

1.雙方的協議行為是通過村裡認定備案了的,買方已將戶口從城市遷到了宅基地,轉為了農村戶口;

2.賣方已將戶口遷出宅基地,並轉為城市戶口;

3.買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直系親屬為宅基地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或是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以上三種協議情況,賣方無權向買方要回宅基地。

但是目前大多數都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那麼就需要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當初的賣方以接近市場價的價格將宅基地收回。

綜上,農村買賣宅基地給城裡人的行為本就不合法,對於賣家可能會導致永久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如果後續想要回,也會給自身和他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和生活上的麻煩。對於買家購買他人的宅基地建房生活,始終沒有保障,會有被人收回趕走的風險。故宅基地買賣需謹慎,如非萬不得已,切莫進行宅基地買賣行為。

你覺得有道理嗎?

我是職場達人“萍行職場”,感謝你的關注,升職加薪有套路!

萍行職場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兩三百塊一平方的兩證齊全商品房,賣給一個農村進城務工農民,對方法律意識淡薄,嫌麻煩又不想交稅,一直沒過戶沒辦證,今年拆遷,那人依舊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輾轉找到我家想去辦證。法律層面上說,沒換證完稅前,確實可以撕毀合同,但我們家沒那樣的人。辦了,一大子不加,拆遷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給送了點土產。

你要問後悔不,後悔,都埋怨我爸那會傻,又不缺錢幹嘛賣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詩經、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死何為? 相鼠有齒,人而無止!人而無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論語、為政有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我不是跟你掉書袋,我是表明我的態度,做人要有點底線,講點禮義,也守點信用!

不要一邊抱怨社會風氣差,一邊自己做那無信無義之人。

錢這東西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你是個什麼人,是像個人還是個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邊的人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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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這麼多贊,甚是惶恐。當初做決定時就是一家人兩句話的事,沒想那麼高尚,無他,從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仁智禮義信,漢人根本。這社會變了,但總有些人不會變。而且我也信人在做天在看,現在日子過的也不錯。

關閉了評論,實在擔當不起如此讚譽,謝謝諸位的謬讚。


皇佐與秋江


“多年前,把宅基地賣給了城裡人,現在,後悔了,能要回來嗎”?

這個問題,說簡單也是夠簡單;講複雜也很複雜的!

你既然房子都已經賣與人家了,而且都已經這麼多年了,怎麼還能要回來呢?——誠信何在?

難道,你(們)還是小孩子麼?鬧著玩的?當初,你們是“玩過家家”的麼?——豈有此理,豈同兒戲?

房子賣都賣了,現在又想反悔,你還是人嗎?還有一點信譽嗎?

是為什麼反悔呢?是因為現在房子漲價了!要是,房子都跌了價,你還會想去要回來嗎?

你原來賣出去的房子是什麼樣的呢?

他既然已經買下來了那房子,難道沒有改造(裝修)的權力麼?難道不能居住嗎?

你現在想要回來,打算“空手套白狼”的按原價給要了回去?你現在要“回去”,他們自己又住到哪兒去呢?買下的房子“還”與於了你,他們一大家子住大街上去啊?——還是住你現在的家裡去呢?(可能嗎?還能去住嗎?又是什麼代價呀?當年他跟你買下的房子,現在你都想要“回去”,你還能給房子他住的?他們還能住的起?代價還能小得了嗎?難道,“花錢買教訓”一次還不夠,他們還想要再被你們傷害一次嗎?)

他們的裝修款,還有自己花費的工錢與力氣,你打算怎麼算呀?……

1990年的時候,8000塊錢,可不是一個小數目,(你當初的農村房子也不會見得有多麼的富麗堂皇、價值連城吧?)如果不是有別的附加值,他們會買這個房子嗎?你能夠有人買,還可以是賣高價?——現在,你就想要出“原價”8000元錢,要“回去”?90年的8000元,可以娶老婆,可以買房子;現在的8000元,只可以買一平方,當然如果是說最好最貴的那種,想都別想。(因為,你原來的只不過是原來鄉村裡面的普通房子嘛!)

你會不知道這其中的厲害關係?那你還會來說要“買”回去?

1990年的房子,莫說是他已經出了錢(一筆鉅款)跟你買過去了,是屬於他自己的了,他有權力翻新裝修什麼的,他也必定會翻新並且入住。不要說,你該給他多少的翻新裝修費用;我就問問你,當初他買房子時,與你的那些錢,你還能還回去嗎?你還會願意還回去嗎?——如果那筆錢還在,說不定裡面有的人民幣是“豹子號”或者錯版人民幣,也可能會有是別的特殊的號碼——反正就是很增值很值錢的意思,說不定,其中的有某一張或者是幾張人民幣什麼的,就值一套房等等,那麼,你又打算怎麼算?你還會願意怎麼還呢?關鍵是——你還能有得還嗎?

別人就活該,讓你“你的,還是你的;別人的也變成你的麼?”憑什麼?

換而言之,如果,當初買的不是房子這種特殊特別的東西,而是別的什麼東西,沒有增值的東西,你們、你還會要“還”嗎?

如果,當初,買的這個房子,已經嚴重貶值了,你還會想要回去嗎?……要是別人看房子貶值得厲害,要讓你給“贖”回去,你會願意嗎?

既然說的是房子,這種特殊的商品,為什麼城市裡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農村裡的,就不可以呢?是法律不同,還是政策不一樣啊?——好吧,就算是法律或者政策都不一樣吧。農村的房子,因為有“宅基地”,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等等這一說,因為涉及到諸多方方面面,一般是不能夠輕易買賣的,那麼,當初,你的房子,又是怎麼著給賣出去的呢?在賣出去時,又是怎麼辦理的手續呢?是誰給你辦理的呀?難道不是要通過他們嗎?難道不是手續齊全,他們才會給辦理的嗎?現在又想要“回去”房子,就出現了買房子的手續不合理不合規了?!

再說了,這都過去多少年了?1990年到現在2018年,再過個兩年,就是整整的30年了,都這麼些年了,你們早幹嘛去了呢?!

所以,綜上所述,我覺得,像這種情況,房子不應被該“收回去”,否則,就是絕對有失公允!難以自圓其說,難以平民憤!


豆248752315


從法律上你是可以要回來的,並且早有先例,那就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北京宋莊畫家村案”。

2002年7月1日,北京宋莊村民馬海濤將自己的自建房屋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城鎮居民李玉蘭。2006年2月,得知當地即將被徵收修建地鐵,在鉅額拆遷補償的誘惑下,馬海濤一紙訴狀將李玉蘭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和土地政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賣給城鎮居民的,村民的自建房是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建成的,因此是不能出賣給城鎮居民的。馬海濤將自建房出賣給城鎮居民李玉蘭顯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馬海濤和李玉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你也可以像馬海濤一樣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從而成功要回該房屋。


冰焰


[案例]

老王頭1990年以8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間、東西廂房各兩間及院落出售給了城裡人老李。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並經過了當時村長和書記的簽字認證,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經過村委會的批准,花費人民幣20餘萬元對自己購買的房屋及院落進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頭聽同村小劉說“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賣給城裡人,宅基地現在太值錢了,還不趕緊要回來!”老王頭就是否能夠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師進行諮詢。

[律師分析]

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房屋所處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關聯,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用於解決農村村民基本的居住問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者變相取得。民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老王頭和老李買賣宅基地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故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老李雖然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翻建,但非滅失,系基於原宅基地而進行的建設,不屬於不能返還的情形,故老李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老王頭,老王頭亦應向老李返還8000元的購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費的20餘萬元的處理:1、如老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明,仍堅持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就該項損失其可另案向老王頭主張賠償;2、老李亦可以在無效之訴中提出反訴,向老王頭主張締約過失責任,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分配,從而確定賠償數額。


東友律師事務所


看到這個問題,我挺感觸的,因為我身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十年前,我自己的一個叔,因為夫妻倆人長年在外打工做生意,一年到頭很少回家,中間因為生意問題缺錢,低價把村裡的宅基地賣了。





大家都知道,現在國家出臺了很多的惠農政策,農民朋友的生活越來越好了,很多的城裡人都十分羨慕,以前從農村出去的人也都心動了,想要回到農村來,可是自己的宅基地之前已經賣給了城裡人,雖然說現在後悔了,但是卻不知道能不能再買回來,下面我們就來和大家討論下這個問題。


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現在國家是禁止城市居民去購買農村的房屋的,而這一禁止規定最早的時候是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抄賣土地的通知》當中提出來的,這樣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1999年之前賣的房子,那麼你們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還沒有過後,那麼對方是可以要求過戶的,你想買回來很難。

要是在1999年以後賣的,那麼你出賣宅基地的行為本身就不合理,你們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合同不成立,那麼你是可以去找對方要回你的宅基地的,不過,你也應該要把當初賣宅基地所得的錢還給人家,至於雙方之間的賠償則可以雙方去協商了,實在協商不好那麼就只能去找法院來給裁決了。 所以說,農民朋友要是想把自己賣出去的宅基地買回來,那麼還需要具體去看情況,農村的宅基地和你在城裡買房子是不一樣的,你的宅基地是村裡所有,不能賣給城鎮居民,大家一定要慎重。我叔現在心急如焚,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私信我謝謝🙏


茶農小罾


我來講講我們家的事,五年前我們家裡買了兩塊宅基地,同村同社,一塊已經建房了,房子是在三年後建的,剛建一層的時候宅基地的兒子也回去過沒說什麼,當時我們買的時候是他爸爸賣的,家裡也是他爸爸做主,記得在我很小的時候他就出門了,在外面安的家,幾乎沒有回去過,因為他爸媽離婚的,他爸後面又討了個老婆也沒在我們那裡生活,一直都在城裡生活,我們當時買地的時候他兒子沒簽字,我們也沒想那麼多,他說了算,他兒子沒事的,當時就找了幾個公正人還有他本人簽了字,就在今年我們家房子弄好了,學校要擴大,因為那塊地就在圍牆邊上,如果那樣的話肯定會徵收,就算不徵收那塊地現在也比以前值錢多了,有一塊我們家建房用了,還剩一塊,所以他家現在是想方設法的要把剩下那塊回去,就說他兒子現在要回去,他兒子沒簽字之內的,然後說要起訴我們家,今年清明節的時候他兒子也回去了,在哥哥嫂子還為了這件事特意從廣東坐車回去,我們家雲南昭通鎮雄的,去我們家調解,我們家說了地可以還給他,但是我們也不可能照原來那個價,我們就按照這幾年利息來算,大概翻了兩倍不到,他家不幹,就想原價收回,那我們肯定不幹了,哪有那麼好的事,現在怎麼都不止那麼多錢,他家一親戚是我們那個縣派出所所長,還開個警車停在我們剛修房子那裡嚇唬我們,家裡爸媽又不懂法律,搞得他們覺的睡不好,他想原價要回去,沒有要到,現在搞得更那個,直接把他大老婆都搬出來了,說那個地皮有她的一半,要還給她,現在還搞個他大老婆告他,還特意把那個告狀送到我們家去,我在想這關我們傢什麼事,那是他的家事,搞得我爸媽焦急,話又說回來,他離婚時沒有分好嗎,幾十年了還搞這麼一出,就算有他一分,那他自己掏錢把地贖回去就可以了,想原價贖回,可能嗎,現在物價上漲,說白了就是故意搞那麼一出,想要回去,問題是想原價要回,我們又沒什麼獅子大開口,我們只是按照現在的價格在說,現在的人真的是,當初賣的時候沒人拿刀槍指著你賣,現在漲價了就想要回去,還想原價贖回,真的是無語了。大家點評下。


手機用戶51121966093


我是零七年買的同村的一塊宅基地,有幾間破房子沒有過戶,前年賣給我房子的去世了他妹妹把我告了,說是買賣是假的,可是我有兩個中間人作證呢,法院打官司吧,經過一年的官司我勝了,理由是她沒有監護權,她接著又起訴了,我謙麻煩通過調解宅基地歸我使用,如果遇到拆遷賠償300平方房子三套的情況下給他兩套小間住房,其他賠償歸我,打官司太麻煩了,吃虧是福吧,去年開始說我們村要拆遷改造,現在還沒有開始呢,我總結是到什麼時候也不要壞良心就行!做人要有底線,不是自己的不要去無理取鬧壞良心,會得到報應的!


鴻蒙998


結論:法律規定可以!

類似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最有名的的就是2007年發生的“北京畫家村”案。

北京有個地方叫宋莊,多年以前是一片農田,就是個非常典型的華北農村,但是離北京市區又不算很遠,這裡的房子也不錯,租金還很便宜,於是很多畫家為了親近大自然,就跟農民伯伯買了房子,自己裝修裝修,就搞起了工作室。來的畫家越來越多,這裡就成了遠近聞名的“畫家村”。

雖然一邊是農民,一邊是藝術家,都不是很懂法律的那種,但畢竟是天子腳下,首善之都,雙方還是正兒八經簽了合同,約定了甲方乙方,約定了房屋價款,約定了一經賣斷,不得反悔,還正兒八經約定了違約金。合同履行之後,一手交錢,一手交房,雙方皆大歡喜,村裡更是笑逐顏開。但是這一切都隨著北京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而發生了變化,過去一套房子可能要賣十幾萬,擔心現在一旦拆遷能換回來幾千萬,這下子農民不幹了,開始找到律師,律師說:你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畫家返還房屋!

於是畫家村掀起了一波農民起訴畫家的熱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出售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然人或法人,農民和畫家簽訂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已經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於是法官認定:合同無效,房屋返還。

這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人開始批判農民背信棄義,農民撇撇嘴:有本事你到法院告我去。結果所有人都偃旗息鼓,因為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上海有特殊規定

但是在上海這個地方,情況又有所不同。上海市高院根據這類案件的情況,發現雙方的訴求並不完全衝突,比如畫家村案,畫家要的是房屋的居住權,農民要的動遷的利益,這完全是可以調和的,於是上海市高院出了一個會議紀要,規定對於這類情況,如果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則不宜改變現狀。於是在上海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件,但由於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法院開始打起了馬虎眼,既不認定合同有效,也不認定合同無效,甚至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說“本院難以支持”,所以在上海的朋友,可要注意了。


邏格斯


當然可以要回來,前提是你不要名聲、不要臉面。

宅基地賣給了非農村戶口的人,現在想要回來,可以不?

答:買賣是無效的,可以打官司要回來!但你在村裡的名聲也就壞了!!!這點有點得不償失。

我們鄰村有個人由於常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幾年後回家把農村老家的自建房賣給了鎮上的一個老闆。

後來他和老婆兒子回老家沒地方住,去申請宅基地準備重修房子,可是由於之前賣過房子,所以沒批准下來。村裡給的解決辦法是,和買房子的人協商解決。


他們一家子人就想把房子要回來。還找了個理由:

對方是鎮上的城鎮戶口,買賣無效!!!於是每天帶著老婆和兒子跑到以前的老房子門口賴著要求對方還房子。

可是對方也不是吃素的:你知道買賣無效還把房子賣給我,你這不是想訛錢嗎?要回來可以,除非十倍價格。

他們一家當然拿不出這麼多錢,於是又找了很多親戚朋友一起去扭著人家鬧。別人根本就不搭理他們。


他們最後把人家告了,前前後後花了大半年,最後通過調解以

四倍於當初的賣價有償要了回來

從那以後,他們一家人在整個鎮都出名了,被人在背後指指點點。他們家有啥事的話,村裡更是沒人願意給他們家幫忙,每次都是親戚來幫忙。

宅基地只能在村裡轉讓,可以打官司要回來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本村人才能申請村裡的宅基地修房。城鎮戶口的人是被禁止下鄉購買宅基地建房,所以從法律上來說,買賣無效,可以打官司要回來。

一個人不能不顧及自己的名聲,尤其是農村,名聲壞了,就很難混下去了。

人在做天在看,真的要回來了就有點傷天害理。當初賣的時候拿到錢瀟灑時怎麼沒想到後悔的一天?


聚焦三農,關注刺楸。

刺楸,三農問答達人。以專注的精神致力於三農問題解答,關注我瞭解更多三農知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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