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口头解除委托,受托人竟和债务人联合算计债权人……

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张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花钱聘请的讨债人吴某竟然在法庭上倒戈相向,证明债务人支某已经向其归还了23.5万元欠款;更没想到的是,“打了水漂”的债权时隔四年后会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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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讨债人与债务人串通,借款“缩水”

  • 2013年1月

支某向张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由周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支某迟迟没有归还。多次索要无果甚至发生冲突后,张某决定另寻他法。

  • 2013年11月

张某找到无业人员吴某,委托他向支某催讨欠款。孰料所托非人,张某很快就后悔了。吴某接受委托后,召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开始向支某、周某讨债。过了十来天,债一分没讨到,钱倒是花了不少。吴某向张某提出,要求支付因讨债产生的各种费用。张某也是气不打一处来,“收不到钱,还伸手要钱买烟买酒?”闹掰之后,张某想解除对吴某的委托,但吴某因没有得到好处,不肯交出书面委托书。张某只能口头解除委托,没想到却因此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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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月

走投无路的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支某和担保人周某偿还债务。庭审中,支某称已向张某的委托人吴某归还了大部分借款本金,并向法庭提交了吴某认可的“结账协议书”和4张收款收据,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吴某还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当庭认可了支某、周某所述事实。法院就此认定支某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5万元,扣除支某之前已偿还的1.59万元,判决被告支某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9.91万元及利息,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支某和周某提起上诉,张某因对方已上诉,未提出上诉,不料后对方撤诉,张某也因此错过了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张某实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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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透露玄机

虽然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张某还可以向吴某追索欠款。可是,张某知道吴某没有正当工作,身无分文,更重要的是,她确信所谓的“还款”是支某和吴某在撒谎。因为在其口头解除对吴某的委托后,她曾经口头告诉过支某、周某等人,支某等人明知道已经解除了委托,怎么可能还会向吴某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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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0月

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由于她解除委托、通知债务人都是采用口头方式,又无法提供支某、吴某恶意串通的证据,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为了能够追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张某一直四处奔波。

  • 2016年

张某突然想起了一份笔录。该笔录是张某提起诉讼后,因为与担保人周某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为化解矛盾,对该起冲突的知情人吴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吴某承认支某已经向其交付了23.5万元欠款,因此在随后的庭审中被支某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吴某作的笔录,支某一方怎么会知道?这里面一定有鬼!”为了搞清楚当时的情况,张某来到派出所,找到了当时负责的民警。民警知道情况后也很纳闷,“不是调查治安纠纷的笔录吗?怎么变成证明还款的证据了?”在张某正式申诉之前,公安机关把这一线索反馈给了检察机关。

随后,张某到崇川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并向承办检察官详细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自己的种种怀疑。经审查,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均认为此案涉嫌虚假诉讼,并可能涉嫌犯罪,决定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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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虚假诉讼事实曝光

正巧,此时的支某和吴某,均因其他犯罪正在宜兴监狱服刑,这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便利。因可能涉嫌犯罪,承办检察官与当地公安民警一同到宜兴监狱提审,通过有针对性地讯问,两人均交代了在法庭上互相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同时还指证担保人周某也参与其中。

原来,支某没有能力归还欠款,周某不想承担担保责任,而吴某则是与张某闹掰恼羞成怒。三人一拍即合,决定联手“坑”一把债权人张某。据支某等人交代,提交给法庭的“结账协议书”及4份“收条”都是三人事先伪造的;派出所的那份笔录也是吴某按照三人事先合谋,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并由支某事后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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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检察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支某已归还23.5万元这一事实确有错误,遂于2018年1月22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于近日再审改判。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对支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三人均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十个月。

槐轩君提醒

债权虽然失而复得,但留给张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如果能够及时收回书面委托书,或者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已经撤销委托,债务人与讨债人将无隙可乘。对于支某、周某和吴某而言,欺诈与贪婪的代价不仅是照价赔付,还会失去人身自由。

来源丨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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