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1亿元以上包括本数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律师学原告!

2018年5月22日下许2: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王乃兵诉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官“1亿元以上包括本数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律师学原告!

因被告生产的产品为防爆电气产品,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防爆产品质量问题在客户使用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第四条要求按照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一次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20年1亿元人民币。

庭审中法官问,诉讼请求第四条有否变化?原告当庭宣读了诉讼请求第四条,从原来的使用费,变更为赔偿1亿元。

法官,“现就本案的管辖,向双方明确一下,因本案诉讼标的共计是一亿零九百六十万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7]23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高院管辖,双方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原告表示,“那就移送省高院去吧,越高越好,这样好对付被告的狡猾行为,二审最高院审理的呢!”

原告律师表示,“法院不应诉讼请求的变更而改变管辖。“

被告律师对法官称”我的意见和原告的律师意见一样,应仍有中院管辖。“

法官,“双方出去一下,法庭要商量一下。”

结果法官宣布,“经查原告是2017年10月份立的案,但省高院通知是2017年12月的,因此立案时间在高院通知前,还是属于本院管辖。”

双方的律师这才明白过来,谁也没能回答上法官的提问,笔者认为,法官是故意戏弄律师,当庭考验一下律师对目前省高院的规定是否知晓!

被告的律师不知如何回答,居然跟随原告律师,笔者认为,这个律师真是为双龙搭窝越搭越窝囊!浙江人帮双龙跑到江苏来打官司,居然不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规定!

笔者是当事人不知道没关系,可是律师就不一样了,且已经公布近半年了居然一问,三不知!法官是暗中考验律师经历了多少,代理到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没有,立过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没,只要去立重大案的法院会告知标准,但原被告律师均不知道这一新管辖标准笔者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已纪越来越强,对1亿元以上诉标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江苏省内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我国侵权案件较多,企业拥有专利被侵权起诉标的一般都较高,如格力空调专利侵权之诉起诉标的都在1亿元以上,笔者认为并非我江苏法院,全国都是这样,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这一通知,不久的将来我国定会成为知识产权强国!让侵权者从此不敢侵权,不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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