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丨浠水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案件

法治建設丨浠水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案件

近日,浠水法院判決今年首例拒執罪案件,被告人程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原告蔡某與被告程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程某清償蔡某股權轉讓款58萬元及相應利息。因程某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蔡某於2014年4月11日向浠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某稱無財產可供執行,拒不履行義務,浠水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告人程某曾承包多項工程獲利,擁有房產和公司股權等財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於2017年1月20日對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程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隱藏、轉移財產。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程某與蔡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意分期支付欠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負有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執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後,被告人程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全部履行義務,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程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以來,浠水法院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強化失信懲戒,針對長期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與刑偵大隊建立網上追逃機制,報送了失信被執行人6批100人,在北上廣深等大城市共抓捕老賴46人,移送拒執案件22件18人,判刑1人,逮捕7人,打擊拒執罪取得初步成效。(供稿:浠水法院 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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