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集一女子花1000元买了“赃物”,拘留罚款不说赃物也要追缴!占小便宜吃大亏!

范集一女子花1000元买了“赃物”,拘留罚款不说赃物也要追缴!占小便宜吃大亏!

9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宋集派出所将涉嫌收购赃物的董某送进拘留所时,董某后悔莫及:“我早知道这么严重,怎么会贪这个便宜呀!”

范集一女子花1000元买了“赃物”,拘留罚款不说赃物也要追缴!占小便宜吃大亏!

(民警在董某家找到被盗电瓶三轮车)

的确如此,就是因为一时贪念,董某不仅损失了1000元钱,还被拘留5天罚款500元。事情还要从一周前说起。8月26日早上,孙大婶骑着电瓶三轮车到集镇上购物,将车子停放在一家超市门口后就离开了。等到孙大婶买完东西准备回家时,却发现电瓶三轮车不翼而飞。民警接到孙大婶报警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加上当天监控损坏,没有发现有效的线索。正当民警一筹莫展时,孙大婶告诉民警,自己的电瓶车上了防盗牌照。民警立即联系负责临泉“地网”工程的联安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孙大婶电瓶车的信息。联安公司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后台进行查询追踪,当天晚上,被盗电瓶车被锁定在范集镇范围。宋集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范集派出所同行帮助查找。27日上午,好消息传来,被盗电瓶车已找到,购买赃物的董某也被一并带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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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将被盗电动车返还给受害人孙大婶)

经了解,26日晚上,一对男女与正在家门口干活的董某搭讪,向董某兜售一辆八成新的电瓶三轮车。董某一听价格比市场上低了很多,便动了心。双方讨价还价后,董某付给对方1000元,便将电瓶车买了回去,停放在家中备用。让她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警察就找上了门。

目前,民警已将被盗电瓶车返还给孙大婶,而董某因收购赃物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孙大婶的电瓶车被盗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示

作为公民,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在你身边时,对你有一定诱惑时,你将如何选择?切勿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一念之间就可能造成违法犯罪。下面,就一起来学一学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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