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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作为我们大多数人出门的交通工具
时刻便利着我们的出行
可是总是有这么一伙人
在你毫无察觉的时候将你的电车偷走
有的甚至偷成了“惯犯”
接二连三
一偷再偷
虽然盗窃电瓶车属于高发案件
大家也许都见怪不怪了
但这种目无法纪的猖狂行为
肯定不能坐视不理!
这不金城江的这个总是“盯”别人电瓶车的惯犯,也被我们“盯”上了......
01
案件详情
“赃物”变“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6日12时许,韦某自己一个人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物色适合盗窃的目标,便发现地下停车场电梯口旁有一辆蓝黑色电动车,车灯还亮着,韦某就用手扭动电动车是否有报警器,扭动之后发现未报警,在其四处观察确认无人注意后,便坐上电动车扭动电动车电门将电动车偷走,韦某在偷得该电动车之后,就把该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用于作案,作为盗窃他人电瓶时的运输车辆。
连“作案工具”都是盗窃所得,这还得了......
连环作案,愈发猖狂
2019年11月6日、9日、12日,韦方垂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依次分别来到“某西苑”、“某豪庭”“某西苑”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物色适合盗窃的目标,四处观察无人注意之后,韦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扳手”扭开电动车车厢壳的螺丝帽,发现安装电瓶处未焊接安全防盗框,韦某便用手扯断电瓶电线,先后将3架电车上的15个电瓶,装进事先准备好的水泥袋,然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瓶放在电动车踏板处后逃离现场,逃离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瓶卖给收废旧的路人。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19年11月13日警方接到市民报案称,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某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场看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疑似11月9日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的嫌疑男子。2019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韦某被抓获归案接受调查。
02
案件进展
犯罪嫌疑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向金城江区法院移送起诉了该案。
03
法条连接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金检提示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些小偷总喜欢盯着电车的电池偷,就连此次案件中的韦某接二连三偷的也都是电车的电池。
答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电车电池利润高且易得手。大部分电动车都是以坐垫下压锁扣的方式来锁住电瓶,小偷很轻易就能将电瓶盗走。
其实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电瓶安装位置,适当安装一些加固设施。根据统计,同时配备了坚固结实的加固锁具和电子报警器的电动车电瓶极少被盗。此外,同时采取两种不同类型的锁具保护电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盗措施车座下安装锁,车座很难被掀开,这样不容易取出电池的。
审核|马晓晨
小编希望大家可以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让我们一起对黑恶势力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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