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五)

北京四中院创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栏目,陆续向全社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欢迎社会公众提供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他们的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 010-89082655

联系人:李法官

「执行攻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五)

失信被执行人——王志文

执行案号:(2017)京04执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志文

年龄:39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004016435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4民初3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5189.032628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清和大街天汇雅苑6号楼1门301号

案件来源:2016年2月29日,北京中通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文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原告某银行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调解被告北京中通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五千一百万元。调解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文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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