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窮、耍賴都是小場面,這個被執行人有點「膽大」

哭穷、耍赖都是小场面,这个被执行人有点“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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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窮、耍賴、拒不執行,

這些“小把戲”執行幹警都見怪不怪了。

然而,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近日遇到的這個被執行人

有點“大膽”,

竟然偷偷把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轉移、變賣……

哭穷、耍赖都是小场面,这个被执行人有点“胆大”

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24日,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廈門欣航化工有限公司訴福建省文燕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909號民事裁定,凍結福建省文燕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吳某45萬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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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28日,清流法院對吳某在該縣嵩溪鎮福建省文燕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廠房內的12臺壓模機、16副模具及4000套馬桶蓋進行財產保全,查封了上述物品。11月5日,經法院調解,吳某與廈門欣航化工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但吳某遲遲未按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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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間,吳某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將法院查封的其中4臺壓模機、7副模具轉移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豐輝傢俱用品有限公司,另外9副模具轉移到清流縣裡田鄉源益竹木業公司。經清流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上述被吳某轉移到清流縣裡田鄉的9副模具價格共計48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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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吳某在泉州市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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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理,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據此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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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開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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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具體行為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行為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隱藏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4)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犯罪對象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該法總則的規定,這裡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範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法 官 提 醒

很多當事人都認為處置自己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合理合法的,但事實上,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否則就會觸碰法律的底線。同時,小編也奉勸失信被執行人,誠實守信、早日還錢。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我們是認真的!若是抱有僥倖心理,等待你的只會是冰冷的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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