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母子公司人员委派制的税务风险分析

目前,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委派人员,存在工资及社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问题,在当前金三系统全面覆盖,大数据比对的形势下,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下面我们就委派制下的税务风险及风险防范分析如下。

一、税务事项

母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在母公司代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社保,年终母公司与子公司就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和社保进行结算。子公司作为工资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

二、税收风险

(一)子公司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面政策可以看出,子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应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通过母公司代付员工,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存在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可见税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应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且由用人单位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做才能为下一步国地税合并,社会保险由税务机关代征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真正做到工资、个税、社会保险三者统一基数,规避纳税风险。

(二)业务实质判定

由于所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社保由母公司缴纳,其人员实质为母公司的员工,应由母公司列支工资及社保,并代扣个税,这样以母公司名义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其业务实质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母子公司之间劳务派遣行为产生的税收风险,建议如下:

第一、采取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模式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第二、采取变更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

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子公司,即由子公司与派遣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这样派遣人员变更成子公司的员工,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第三、采取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模式

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子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具体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支付。另一个是间接支付。在具体操作时,直接支付是派遣公司开具发票时,只开具代理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资支付给派遣人员。间接支付是将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代理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资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如果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委派人员,应做到员工在哪儿任职就由谁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并代扣个税,以符合税法相关政策规定而规避税务风险。

长河税务:关于母子公司人员委派制的税务风险分析

财税专家简介:

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