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督促公職人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通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督促公职人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告

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最後一年,為維護司法權威,切實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特發佈通告,敦促公職人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1.凡在本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法律義務的公職人員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三日內自覺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本院強制執行。

2.公職人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本院將依法屏蔽執行案件信息。對不履行義務的公職人員被執行人將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購買不動產,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禁止被執行人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列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或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依法對公職人員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措施。

4.公職人員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5.公職人員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的,本院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同時,於三日內將其名單通報相關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並建議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特此通告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督促公职人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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