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一女子非法上访10余年,索要480万元“赔偿”!着了……

依法上访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要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月10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家住威宁自治县雪山镇的陈某某一家一名不满三岁男孩失踪,陈某某怀疑其子失踪系被告人叶某丈夫夏某某拐卖,两家因此产生矛盾,多有摩擦。后陈某某失踪之子遗体被发现,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后,尸体由陈某某领回安埋。

2003年,被告人叶某儿子因伤病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叶某认为其子死亡与陈某某一家有关。此后,被告人叶某开始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提出无理诉求。

在各级政府接访对其无理诉求多次解释、教育后,被告人叶某仍拒不息访。2015年12月30日、2017年2月9日、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叶某分别到威宁自治县信访局、雪山镇政府、雪山镇派出所

办公区域内缠访、闹访,造成各机关单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015年12月30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以叶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叶某仍拒不改正,多次进京上访,并向威宁自治县政府和公安局索要巨额不合理“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缠访、闹访的行为,多次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造成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以缠访、闹访相要挟,向威宁县政府和公安局索要财物4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派出所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叶某亲属等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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