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應如何分割?

侯某在原審法院起訴稱:雙方於2000年登記結婚證。2001年,雙方以趙某名義在北京市海淀區160.24平米住房。2004年雙胞胎女兒趙某某1、趙某某2出生,之後雙方感情破裂。訴訟請求:准予侯某與趙某離婚,婚生女趙某某1,趙某某2由侯某撫養,趙某按月支付撫養費;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分割。

趙某在原審法院答辯稱:現我同意離婚。侯某陳述與趙某婚後購買的永豐160.24平米住房不屬實,該房屋是趙某父母拆遷時用拆遷款直接回購的住房,錢款是趙某父母出資,產權人雖登記在趙某名下,但房屋實際是父母的。趙某繫個體工商戶,婚後為維持家庭生活,在外借款110萬元,要求由侯某承擔50%;夫妻共同財產20萬元存款要求依法分割;侯某返還趙某的身份證、護照、戶口本及與體育明星簽名合影。依法分割朝陽房屋。

離婚案件,財產應如何分割?

法院查明:侯某與趙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雙方於2004年生育雙胞胎女兒趙某某1、趙某某2,現兩女均隨侯某生活,雙方均同意子女由侯某撫養侯某月收入為每月2300元,趙某工作為承包暖通工程,年收入20-80萬元,其稱收入不固定。關於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趙某購買北京市海淀區房屋一套,該房屋未取得合法登記手續。2010年侯某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房屋,該購房款為侯某姐夫閆某支付,侯某向法庭提交一份其與姐姐侯某姐夫閆某簽訂的協議書,由於侯某夫妻感情面臨破裂,由閆某、侯某出資購買上述房屋,該房屋限於侯某本人所有,侯某應在五年內還清出資。趙某名下豐田越野車一輛,車牌號為京某,該車現值雙方均認可為50000元,該車現由趙某使用。侯某主張海淀區房屋(審批手續中申請人為趙某)、北京市海淀區某飯莊(個體工商戶,戶名為孫某)及北京某旅社(個體工商戶,戶名為孫某)的共有權、收益權,並提交了建設施工合同、工程款收據等證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趙某在2008年簽有兩份借款單,載明趙某從侯某某姐姐侯某某處借款200000元,自侯某父親侯某4處借款50000元,侯某主張該兩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趙某稱該借款已還清,但未提交證據。此外,侯某主張在雙方分居後因日常生活需要及孩子生活教育,向其父侯某4、其姐侯某某共計借款235200元,並提交銀行交易明細、房屋租賃合同、收據、家政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趙某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向提交了108萬元借條複印件兩張,另提交趙某、趙傑證明兩份,證明趙某和侯某借款210000元,該證明並未有趙某和侯某簽字,侯某對上述借款均予以否認。關於夫妻共同債權,侯某稱趙某母親孫某借款260000元,但未提交證據,趙某予以否認。趙某另主張侯某向其返還身份證、護照、戶口本及簽名合影,侯某否認在其手中。

離婚案件,財產應如何分割?

法院認定:關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因該房屋未取得合法登記手續,且雙方均未居住,故本案無法對該房屋進行處理,雙方可就房屋相關問題另行解決。侯某另主張趙某曾在協議離婚期間,簽訂協議將該房屋過戶給侯某及女兒。關於侯某名下北京市朝陽區限價商品住房問題,因該房屋購房款均為侯某姐姐姐夫出資,且雙方簽有協議,故該房屋不應認定為侯某與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某名下豐田越野車,判定該車輛歸趙某所有,趙某支付侯某車輛折價款25000元。關於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趙某主張之債務108萬借條均為複印件,證明亦無債務人簽字,故該主張證據不足,不予認可;侯某主張在共同生活期間趙某自侯某1,侯某某處借款250000元,趙某稱該債務已還清,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應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侯某另主張在分居後因日常生活需要及孩子教育生活,向侯某1借款144400元,向侯某某借款90800元,該兩筆債務證據充分,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上述侯某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485200元,判令雙方各負擔242600元。關於侯某主張的海淀區房屋、北京市海淀區某飯莊、北京某旅社的共有權、收益權,上述財產均明顯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不予處理。

離婚案件,財產應如何分割?

法院判決:准予侯某與趙某離婚;婚生女趙某1、趙某2由侯某撫養,趙某每月支付趙某1、趙某2撫養費各三千元,至十八週歲止;趙某名下豐田牌越野車一輛歸趙某所有,趙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侯某折價款二萬五千元;趙某、侯某所欠侯某1、侯某某債務共計四十八萬五千二百元,由趙某、侯某各負擔二十四萬二千六百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牛旭雲審判員趙文哲代理審判員劉福春)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法院分割與法有據。侯某另主張趙某曾簽訂協議將該房屋過戶給侯某及女兒,因簽訂該協議的背景為雙方協商離婚,故對該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可。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同號: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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