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恋聊天骗取被害人去虚假交易平台投资!54名被害人被骗460万余元!

如今网络骗局越来越多,

花样百出,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受骗者。

2016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朱某,向被告人谭某某订制购买“尧融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尧融大宗”)的软件,并绑定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虚假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该交易平台可通过控制程序,修改软件内商品涨跌情况


这个平台是用来干嘛的?

同期,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租用办公场所、购置电脑等设备,成立正融公司,招募人员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婚恋聊天等方式进行推广,诱骗客户至“尧融大宗”投资。

在并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客户投资款实际进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同时采用人为控制涨跌等手段,制造客户投资亏损的假象以掩饰上述事实。

发展多个公司牟利达四百多万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等人发展被告人刘某某控制的正光公司、颜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宇顺公司及李某某等多个代理,利用“尧融大宗”实施上述同类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从中提成。利用“尧融大宗”共骗得5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110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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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公安抓获归案后,

面临被起诉诈骗罪,

他们却存在异议。


辩护意见1: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等人虽然采用电信手段吸引被害人,但并没有通过诈骗手段直接占有投资人钱款,而是通过变相的期货交易形式,采取收取手续费等手段取得被害人钱款,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意见2:诈骗数额仅包括亏损金额和手续费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系采用骗取投资人亏损钱款和手续费的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他投资数额不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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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的行为系非法经营还是诈骗?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对于虚假投资及赚取客户所谓“亏损”钱款均为明知,其行为属于诈骗犯罪。

二、是否应当以被害人亏损数额及支出手续费认定犯罪数额?

被害人均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将所有投资钱款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已经通过诈骗犯罪实现对于被害人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后为继续诈骗和掩饰犯罪而采用侵占所谓“亏损”和“手续费”手段转移财产,属于实现诈骗犯罪目的后对诈骗钱款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将全部投资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三、出售软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朱某、李某某在出售软件时明知刘某某等人系用于诈骗,且向被告人谭某某订制具有行情控制功能的软件,该软件通过谭某某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谭某某曾应要求多次关闭第三方支付端口,故被告人谭某某

对于购买人使用该软件制造虚假行情占有投资人钱款的犯罪故意应有明知。因此虽未直接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但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并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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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被告人李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梁某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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