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全日制员工被伪装成“钟点工”,活多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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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儿,这些工种涉及保洁员、促销员、婚庆员等。被辞得不到赔偿,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受用工单位欺骗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钟点工”的权益很容易受损。

警惕!全日制员工被伪装成“钟点工”,活多钱少!

工时相同,工资却低于全日制员工

3年前,郭超英到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每天早上7点,她都会准时出现在所在软件公司三楼的工具间。物业总经理要求她7:10~9:00、15:00~16:50打扫走廊、工位地面,擦洗卫生间和茶水间。因为工作地点离家远,郭超英用中间的时间来巡检,有时会被叫去擦洗会议室。到了午饭时间,她就加热自己带的馒头或米饭,就着咸菜吃。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工资是2200元。

今年2月1日,郭超英被解雇,公司对此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她听说遭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该软件公司代表在庭审中辩解说:

当初公司与郭超英签协议时明确了是非全日制用工,郭超英也同意签字了,而且公司安排她每天工作不到4小时,一周没超过24小时,所以解雇她不用赔偿。

郭超英则不同意:

实际上我每天工作时长都接近8个小时。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郭超英不能提供每天工作8小时的证据。因此,裁决不予支持郭超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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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英的遭遇不是个案,沈阳某大型连锁超市促销员郑灏也觉得自己遭到不公对待。

2016年8月,超市某食品品牌产品销售商雇郑灏在超市工作,每周付给他325元,他连续工作了7个月。“说是小时工,干的是营业员的活儿,每个月到手1300元,低于沈阳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找到老板要加工钱,老板说,小时工哪有最低标准,约定是多少就给多少钱。”郑灏说。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22位“钟点工”,其中,17位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个小时,13位每天工作接近8小时,与企业内全日制员工工作内容相同。然而,这13位所谓的“钟点工”工资却低于全日制员工,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意外伤害险。

延伸: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社保费用?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8条、第1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由此可见,小时工资已包括正常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些企业把劳动者伪装成“钟点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让‘钟点工’拿不出证据,雇主和企业却肆无忌惮地违约。”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大部分的口头协议都成了空口无凭,约定的时薪是多少、工作时间多长都无证可循。”郭忠旭说,“而且大部分的钟点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业的员工名册里也没有任何记录,没有工作证明,钟点工维权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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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劳动者不懂相关规定,有的用工单位甚至偷换概念将“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

去年10月,白枫被沈阳新天地婚庆有限公司“套路”了。白枫是摄影与摄像专业毕业的大专生,到该婚庆公司做婚纱照拍摄、婚礼跟拍工作。第一次见面,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拿出一份“非全日制劳务合同”让他签3年,每月初支付2000元,月中再支付1500元。并解释说他工作不用定时定点,有事可以请假,所以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白枫觉得合情合理就签了。今年4月,白枫被解雇索要双倍赔偿被拒时才发现合同有“猫腻”,自己被定义成了“钟点工”。

有律师表示,像白枫这样,对于“全日制”“非全日制”这些概念,不懂其中区别的劳动者比比皆是,而用工单位恰恰利用了这点。

此外,临时用工的特点让许多全日制员工误以为自己是“钟点工”,不去主动维权。在工人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每日工作时长远超4小时的“钟点工”中,他们均没意识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

“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规范钟点工用工,才能不让企业钻漏洞。”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建议:

各地政府可以制定规范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明确用工时长和劳动报酬。对于完全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幌子,用合法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企业,应当明确处罚手段,让企业有所顾忌。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

劳动者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都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懂时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还要留好相关维权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

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干的是全日制工的活,却被当成“钟点工”时,应当先悄悄取证——关键证据就是证实自己的工作时间。这类证据包括工友在内的人证,每天上班超过4小时、每周上班超过24小时的考勤表、打卡等书面证据,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证据,如果该记录有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更好。还有能反映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

拿到这些证据后,就可以和用人单位交涉谈判,要求享受全日制职工待遇。

来源 | 工人日报、每日经济新闻、琴川家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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