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一)

城建环保部在1988年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中使用了“违章建筑”这 一概念。

“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一)

严格来讲“违章建筑”这一提法是不合理、不准确的,因为违法建筑所违之“法”应作狭义理解,不应 当包括效力较低的“规章”,只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只能对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作出规定,而没有界 定违法建筑的权限。

“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一)

理由有三:其一,由规章界定违法建筑不符合《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八条,只 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即使暂时没有制定法律,也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关公民的不动产物权得失的重大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 只能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一)

其二,由于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地方政府又有权制定规章来认定违法建 筑,会产生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随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况,于己激化的社会矛盾火 上浇油。其三是由规章界定违法建筑会使界定“违法建筑”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统一。地方上的相关立 法差异很大,同样性质的建筑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法,这是对国家法制统一性的极大破坏, 也是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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