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案:北京律師檢察官詳解「無限防衛權」

昆山反杀案:北京律师检察官详解“无限防卫权”

2018年8月27號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來自檢方的通報稱:“事發時,寶馬車內一男子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拿出刀先動手的一方,卻被騎電動車的另一方奪刀殺死。”

而崑山警方此前表示,駕駛寶馬車的砍人男子,在事發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不過,這份通報引起廣泛爭議。因為現場發生的經過,有兩段視頻為證。事情起因並非簡單的“口角”,而死者是率先主動施害電動車車主,導致後者反擊成功。

電動車車主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引發熱議。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尤其是“無限防衛權”的要件是什麼?

張青松律師:“這是典型的無限防衛權案例”

昆山反杀案:北京律师检察官详解“无限防卫权”

張青松,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主要考慮三點:

第一個,加害行為是不是正在發生;

第二個,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是不是為了制止侵害行為;

第三個,制止侵害行為有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傷害?也就是說,制止侵害行為和所產生的後果之間的對等性。

這三點綜合起來,就帶來一個問題,“加害行為正在”究竟該如何理解?判斷制止侵害行為有沒有過度、有沒有過限的標準是什麼?如果在事情發生之後回看,那麼保持超冷靜、超理性的態度,能對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做出精準的分析和判斷。

可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也許只有金庸小說中的武林高手,才能完成一個符合標準的正當防衛行為,因為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夠在雙方的激烈衝突過程中,作出準確預判,自己如果出手會給對方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也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即使自己出手也能“點到為止”,不會過度、過限,造成防衛過度。可是,即便在金庸的小說當中,這樣的武林高手又有幾個人呢?

事實上,雙方在衝突的過程當中,任何一方都難以做到冷靜、理性思考,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判斷,不能忽略人在特定環境中的心理因素和情緒。

以崑山砍人案為例,在探討這起案件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抑或是不是故意傷害時,我們應該看一下刑法第二十條的第三款,第三款對無限防衛權作出了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面對極端加害行為,就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

對崑山殺人案的探討,也可以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先拋開這起案件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爭論,探討一下,電動車主的行為,是不是在行使自己的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呢?我看了兩遍視頻,僅從視頻提供的畫面來看,這起案件是比較典型的無限防衛權案例。

如果寶馬車主第一次跑回車的時候,沒有從車裡拿出管制刀具,那麼也許事件到此為止,不會發生後面的悲劇,可是,正因為他第一次跑回車拿出了管制刀具,所以當他第二次跑回車的時候,很難判斷他這一回要幹什麼呢?

我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必須從立法本意這個角度出發,不能僅從字面上理解法條,更不能被僵化的法條中的文字所束縛。正當防衛的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培養“武林高手”,而是要鼓勵公民與犯罪行為作鬥爭。

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是懲惡揚善,如果法律實施的後果導致的是善的行為被侵犯,惡的行為沒有得到制裁,那麼就是對法律的理解出了問題。

錢列陽律師:關鍵細節查明才能認定

昆山反杀案:北京律师检察官详解“无限防卫权”

錢列陽,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

正當防衛從立法的角度來講,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鬥爭,大膽地來保護自己合法生命財的產安全。

死者是主動挑釁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違法性。從技術層面,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立法的本意是說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個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當他奪刀以後,開始砍死者,然後死者跑他又追著去砍,這個過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還是要看細節。砍了多少刀?砍的順序是什麼?致命的這一刀是在什麼情況下砍的?然後這個跑的線路是什麼?

我覺得,還是要嚴格依照法律,不能夠用社會輿論來左右司法判決。

檢察官:法律不強人所難

昆山反杀案:北京律师检察官详解“无限防卫权”

劉志宇,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檢察官

電動車主的行為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尤其是緊迫性和必要性條件,宜認定為正當防衛。

第一,從案件的起因、雙方關係、寶馬車主手段行為、第三人勸阻等綜合考量,電動車主的行為符合“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行兇侵害”,而採取的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做鬥爭。特殊正當防衛仍是正當防衛,但有個前提條件,即不法侵害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通過列舉方式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限制,防止隨意擴大特殊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

結合本案,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具備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三,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電動車車主面對素不相識的寶馬車主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其恐懼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動反抗之機拾撿對方刀具實施積極反制,短暫反制時間內,很難要求電動車車主在拾撿刀具後迅速認識到自己接下來行為可能發生的性質變化,很難要求在電動車車主拾撿刀具後迅速摒棄後續的自然使用行為,很難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電動車車主,在經歷巨大恐懼後迅速平息由此引發的憤怒等自然情感。

人非聖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基於此時此境,電動車主的行為仍在一般人的反應之中。

劉志宇檢察官同時談了幾點思考:

一是在正當防衛實踐適用標準並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欲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憑藉樸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來先行預判,是否能得出傾向性或壓倒性結論。

如果能夠得出,再通過法律規定、專業理論、邏輯推理來驗證結論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後結論保持一致,則結論具有正當性。

對於疑難複雜問題,不必一定通過正向推理演變得出結論,可以適當通過逆向反證方式進行驗證檢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過程中,人為地將一體化的防衛行為進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錯誤,進而得出錯誤結論。

或者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除非能夠明顯判斷某一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確屬過當,否則宜擴大正當防衛的認定範圍、限縮防衛過當的追責例外,以充分彰顯成文法對國民行為的引導作用,使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人減少後顧之憂,使主動施害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強對後果自負的認知,達到震懾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

二是對於不知從何渠道發現並傳播的寶馬車主劣跡斑斑等品格評論,需要指出,品格證據不是認定事實或判定性質的依據,充其量可以作為後期量刑時酌情考慮的一個方面。

在法律面前,有價值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當時行為,而不包括既往行為。不給犯過錯誤的人貼上永久的標籤,鼓勵他們迴歸社會、重新做人,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應有的寬容。

三是對於各界人士對實體處理紛紛發表看法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即本案現仍屬偵查階段,對於我們看到或聽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實仍屬待定,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為主、主動代言,還需尊重有權機關的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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