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以法律形式明確,六類人進入監察範圍

一直以來,你是不是和有同樣的糾結?機關單位職工違法,有沒有明確處罰條例!不過,隨著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的參與度提高,迫使公職單位公開其一些工作的內容。稍微出現差錯,輕的辭退,重的或許會被收監蹲大牢;這不,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將“政務處分”明確下來。

“政務處分”以法律形式明確,六類人進入監察範圍

你如有看新聞的習慣,可能會知道: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如果你認為“政務處分”的對象僅僅是行政機關公務員,那你就錯啦;以下5類同志也難逃監察,違法照樣會被查處、處分:

第一類,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

第二類,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三類,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

第四類,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託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

第五類,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政務處分的方式:(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實踐中,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主要依據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調查主體來區分,如系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如系監察機關之外的主管機關(單位)立案調查的,由該機關(單位)按程序作出政紀處分決定;如如監察機關對某一監監察對象已立案調查,主管機關(單位)發現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辦理,以發揮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專責機關的執法優勢、體現監察機關的執法權威性。

對此,你有什麼想要說?是不是和我一樣,默默地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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