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缙云一村民从三楼檐沟处坠亡,结果如何化解?

在缙云农村,自建房仍是建房的主流形式。

近年来,物质生活的极大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农村建房缺乏专业的建房施工团队、先进的设计理念、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客观因素之间的冲突加剧,调解难度大大增加。

为破解难题,缙云县五云街道“正道讲和团”积极推行《孙子兵法》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将其内化为调解员普遍掌握的“心法”,并成功在受理15天内快速化解一起雇工意外坠亡纠纷。

农村自建房!缙云一村民从三楼檐沟处坠亡,结果如何化解?

悲剧!建房施工中雇工不慎坠亡

缙云县东渡镇某村村民陈某福与陈某军系乡友关系,二人共同为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某村的施某岩建房。

2018年7月12日下午5时许, 陈某福在当天工作即将完成收工时,看到三楼檐沟边处有多余的水泥渣,便去将水泥渣勾除干净,结果不慎从檐沟边处摔下,经缙云县人民医院救护医师现场检验,确定陈某福当场死亡。

农村自建房!缙云一村民从三楼檐沟处坠亡,结果如何化解?

7月15日建房当事人施某岩向五云街道“正道讲和团”提出调解申请。

事涉第三方?

调解工作组“知己知彼”摸清情况

五云街道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重特大纠纷调解响应机制,会同“正道讲和团”组成调解工作组,次日便召集死者家属与施某岩进行第一次调解,向在场目击人及各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

根据初步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该房屋是与邻居施某雄合建,施工人员是泥水匠陈某军负责组织安排。因涉及第三方,“正道讲和团”决定中止调解,并对相关人员上门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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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施某岩与施某雄两幢房屋一至三层是包工合建,材料由泥水匠陈某军负责统一采购。死者陈某福系陈某军叫来的帮工,工资由施某岩与施某雄发给陈某军后,由陈某军按点工计算后转交给陈某福。施某岩与施某雄各自为自己所建的房屋购买了保险。

困难重重,

正道讲和团“倍则分之”逐个击破

经过对当事人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倾向分析,调解工作组面临着相关人员不愿参加调解、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金额差距悬殊三大难题。

为此,调解工作组多次召开研判分析会,巧妙化用《孙子兵法》中“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的方法,制定了一份循序渐进、化繁为简的调解方案。

针对施某雄与陈某军拒绝参加调解会的问题,“正道讲和团”秉持自愿调解的原则,不生拉硬拽、越俎代庖,7月20日,召集明确有调解意向的施某岩与死者家属进行第二次调解。

面对调解难题, 调解员从厘清双方责任入手,充分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解释了当事双方虽无书面的建房施工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的关系,且陈某军受施某岩与施某雄控制、指挥、监督,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对陈某福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得到了当事双方的认可。

农村自建房!缙云一村民从三楼檐沟处坠亡,结果如何化解?

在死亡赔偿金方面,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 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组织当事双方逐项列明并核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在死亡赔偿金方面,陈某福坠亡时为63周岁,根据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来确定,可偿付17年;

◾在丧葬费方面,2018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的丧葬费为31924元;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根据法院的判例,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费50000元。

根据双方认可的“二八开”责任划分比例,施某岩应赔偿416000。因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仍有分歧,第二次调解失败。

7月27日,在调解员多次奔走后,当事人施某岩表示愿意偿付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三十万元赔偿款外,再一次性赔偿六万元,以抚慰死者家属精神上的痛苦。死者家属表示接受并签订调解协议,声明不再追究施某岩其他经济责任。施某岩当场一次性结清六万元并表达歉意后,死者家属也主动与其握手言和,并表示将择日对遗体进行火化。

针对施某雄与陈某军不愿进行调解的问题,调解员建议死者家属走诉讼程序。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死者家属向缙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8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为死者家属指派承办律师。

分析总结

经过多年实践的寸积铢累,缙云县“正道讲和团”在一系列时间长、影响大、调解难的“陈尸”信访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中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兵法”,并将其内化为调解员普遍掌握的“心法”,形成了一套重特大纠纷调解响应工作制度。

本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是缙云县人民调解工作大踏步前进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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