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解放碑、大禮堂、東華觀藏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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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重慶作為1986年國務院公佈的

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建城3000年

定名800年

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

和優秀的人文精神積澱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截至目前

重慶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包括

6個歷史文化街區

20個傳統風貌區

18箇中國曆史文化名鎮

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鎮

1箇中國曆史文化名村

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村

74箇中國傳統村落

176處歷史建築

25908處不可移動文物等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9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利用,適應新形勢下歷史文化保護的新要求,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於今年7月26日通過了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將於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分工,建立健全了保護名錄與保護規劃,明確提出了保護措施,並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實行法律問責,為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活化利用提出了細緻的條款規定。

建立責任明確的管理體系

和專門的保護資金

《條例》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三級管理體制,以及各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同時還規定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為保證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工作上的投入,《條例》規定市、區縣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項目安排,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設立保護制度

對暫未登錄對象建立預先保護

《條例》建立了保護名錄制度,明確了納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等七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及批准程序。其次,建立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工作。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建立暫未登錄對象預先保護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預先保護對象進行保護,並及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保護責任,並規定預先保護通知送達之日起滿一年,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錄對象在申報過程中發生損毀。

歷史建築可轉讓抵押出租等形式

活化利用

《條例》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並明確了保護責任內容。同時規定區縣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當核實歷史文化資源,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徵收範圍內的建築物,並對歷史建築的遷移、拆除進行了限制。建立年度修繕計劃,督促修繕,規定由區縣政府制定年度修繕計劃,並督促相關部門或者個人按照年度修繕計劃開展修繕工作。設立宅基地置換制度,規定因保護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可另行申請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在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修繕費用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區縣政府申請資金補助及設計方案援助。

重慶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條例》還設立保護與利用專章,對人口結構調整、業態策劃、保護與旅遊開發的關係、歷史建築的使用和交易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明確了歷史建築可以通過依法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形式進行保護利用,並鼓勵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築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獎勵容積率等方式促進保護利用,實現保護與利用的統一,實現歷史文化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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