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走街串巷打击防范

收集“社情民意”

倾听“家长里短”

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收获着百姓的幸福和平安

他们就是社区警务工作者

9月7日,公安厅印发《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将对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优秀社区警务民警、辅警进行表彰奖励。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及时奖励在社区警务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社区民警、辅警,充分调动社区民警、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推动全区社区警务工作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公开、公平、公正;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社区警务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等部门负责优秀社区民警、辅警的推选工作。 社区警务奖励经费应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奖励经费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奖项设置

社区警务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在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社区民警、辅警。

表彰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社区民警、辅警各5名,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颁发奖章和证书,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表彰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社区民警、辅警各15名,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颁发奖章和证书,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评选条件

奖励应当从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衡量、客观评价,准确评定奖励等级,做到功绩相符。

优秀社区民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专注社区警务工作的精神;

2、担任专职城乡社区民警2年以上,且在社区警务室工作1年以上;

3、坚持奋战在社区警务工作一线,依托警务室密切联系和主动服务群众,有效化解辖区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辖区内治安稳定,群众满意;对辖区存在的各类安全防范隐患、漏洞能积极协调落实整改并组织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有效控制发案,为维护辖区平安营造良好的治安秩序;熟知社情民意,积极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主动开展各类便民服务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加强警民互动,在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中有较强的号召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4、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受到社区群众广泛赞誉。

优秀社区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3年以上,且在社区警务室工作1年以上;

2、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扎实肯干,成绩突出,群众基础良好,能够出色完成社区警务相关工作;

3、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规范执勤,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社区警务辅助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

社区民警、辅警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全区优秀社区民警、辅警评选资格

(一)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二)辖区内“黄、赌、毒”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影响较大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的;

(三)各项社区警务业绩考评指标在本级或上级部门考核检查中未达到要求的;

(四)辖区内重点人员、场所管理失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辖区内危险物品流失、被盗的。

表彰程序

评选表彰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申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民警、辅警,由县(区、市)级公安机关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申报奖励材料包括请示、奖励审批表、奖励审核表、简要事迹和详细事迹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审核,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治安等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批准和公示

。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数量和有关要求,提交公安机关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征求分管厅领导和治安、纪检、法制部门意见,提交政治部部务会、厅党委会研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通过电话、来信等形式署名或当面反映对拟奖励对象的不同意见,政工部门需及时核实。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对一时难以查明的暂不予以奖励;对匿名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并给予奖励。

对审核、考核、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申报对象,退回申报单位,原则上申报单位不得再因同一事迹为其申报相同或以上奖励。

奖励对象的教育管理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每年逐级上报备案。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记二等功的社区民警、辅警,应当分批参加公安厅组织的培训和休养活动,对记三等功的社区民警、辅警,由县(区)公安机关组织培训和休养活动

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个人有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民警、辅警。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全区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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