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有沒有壟斷市場,合併優步中國反壟斷調查爲何兩年無果

澎湃新聞

轉自 澎湃新聞官方帳號

3個多月內曝出的第二起順風車司機姦殺女乘客案件,讓外界開始重新聚焦國內最大的網約車平臺滴滴,以及它是否涉及市場壟斷的話題。

滴滴合併優步之後,滴滴是佔有壟斷地位的。但是如果把相關市場算在內,就存在爭議了。城市出行領域還應該包括出租車等不可替代的其他出行方式,比如說公交系統的份額。所以相關方還是爭論不休,所以得看什麼算法。”近日,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這麼表示。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Uber中國業務宣佈合併。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品牌、業務、數據等全部資產,並和Uber全球相互持股。Uber全球將持有滴滴5.89%的股權,相當於17.7%的經濟權益,優步中國的其餘中國股東將獲得合計2.3%的經濟權益。兩家創始人也將加入對方董事會。

至此,在中國打得如火如荼的網約車大戰告一段落,滴滴拿下中國近九成的網約車市場份額。滴滴如今的日訂單量已經破3000萬。

2016年9月,時任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曾表示,商務部正在根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滴滴優步中國的合併案依法進行調查。

不過,這一調查至今並無進展公佈,亦未公佈結論。

而且,隨著機構改革調整,商務部反壟斷局已劃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8月28日,澎湃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但截至發稿前沒有得到回覆。

隨著補貼大戰的熄火,以及惡性案件頻發,外界開始重新審視兩年前的這場合並,是否導致了滴滴壟斷了市場。如今的滴滴,是否涉及市場壟斷?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澎湃新聞表示,分析滴滴是不是壟斷的問題,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比如3Q(360與騰訊)大戰,在界定相關市場時就有一個焦點,即時通訊工具不能只界定互聯網上的通訊工具,如果把短信等其他的通訊方式算進去,那樣的話騰訊就沒有壟斷地位了。

同理,網約車市場也是一樣的,滴滴合併優步之後,滴滴是佔有壟斷地位的,但是如果把相關市場算在內,就存在爭議了。

“城市出行領域還應該包括出租車等不可替代的其他出行方式,比如說公交系統的份額。所以相關方還是爭論不休。所以得看什麼算法,按照狹義的還是廣義的。”朱巍說。

換個角度,從反壟斷法和競爭法的規制目的看,不是說反對一個企業佔有相對壟斷的地位,規制的是不能濫用壟斷市場的支配地位。

“就是說,即便滴滴被認定在相關市場中沒有壟斷份額,但滴滴一定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不管怎樣,只要是違反了競爭約束,比如說橫向定價等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一定要受到制裁。”朱巍提出,“只要企業沒有濫用壟斷地位,沒有濫用支配地位,那麼就沒有問題。哪怕他沒有構成市場壟斷地位,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只要他濫用了,不管市場多大,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範圍。”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反壟斷法》規制三類行為: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滴滴與快的合併、收購優步中國都是經營者集中行為。 從《反壟斷法》的角度,需要先分析併購所涉及的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以及併購對這些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

劉旭認為,滴滴、快的合併後已經在全國叫車平臺取得了支配地位,並利用這一支配地位獲得了在全國大部分城市的專、快車市場支配地位;

滴滴再次收購優步中國後,進一步鞏固了在各地受監管的專、快車市場和不受交管部門監管的順風車市場支配地位,嚴重地限制了競爭,“在我看來,兩次併購都應該禁止。”

其實,早在當初滴滴合併Uber中國業務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文就曾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分析,張立文向澎湃新聞表示,本次滴滴出行與優步中國宣佈合併後的不久,網約車消費者就發現之前的各項優惠逐漸取消,消費者抵制呼聲欲高的同時還不得不繼續使用滴滴出行的約車平臺,“因此商務部此時的依職權調查具有積極意義和作用。”

不過,兩年過後,這場調查的進展外界無從得知。

企業併購屬於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在商務部反壟斷局2018年4月10日併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局前,一直由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調查。最近一次商務部發言人透露該案進展是在2017年,之後商務部再也沒有正式公開提及過這個案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方面尚未回覆澎湃新聞記者的置評請求。

關於滴滴優步合併的反壟斷調查狀態,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於依法申報的案件有審查期限的限制,即立案後最長180個自然日。目前政府部門沒有給未依法申報的併購案的審查設定期限限制。

“所以,可以推測,滴滴收購優步和快的都沒有申報,所以沒有被無條件批准。而附條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都需要公開審查結果,但目前公佈的37個附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和兩個禁止批准的案件都是涉外案件,沒有一例是中國企業或中國互聯網企業主動收購的案件。” 劉旭坦言,“也就是說過去十年裡,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審結的2283個案件經營者集中案中沒有一例中國互聯網巨頭的併購案,因為它們都沒依法申報,也沒被查處。”

劉旭指出,有人說是因為我國互聯網企業是VIE架構,所以商務部不受理。但《反壟斷法》和其配套規則沒有這樣的例外規定。而且沃爾瑪收購VIE架構的1號店,就被受理並被附條件批准,2015年工信部改變相關產業政策,商務部就在2016年徹底放行了沃爾瑪與1號店的整合,後者隨即被轉售給京東了。

朱巍提出,反壟斷調查推進緩慢也與網約車及交通出行相關市場界定非常複雜,調查過程非常複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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