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副總挪用公款「瘋狂」投資 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訊員 曹德莉

“現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黎某利用擔任保安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部負責人、會計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3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事實。”9月12日下午,甦仙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黎某挪用公款一案,甦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劉力當庭發表公訴意見。這是2018年郴州市甦仙區監察委向區檢察院移送審查的第一例職務犯罪案件。黎某被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追繳其未歸還的公款1100餘萬元。

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其間,黎某利用其管理、控制保安公司公存賬戶和負責財務做賬的職務便利,共計91筆從保安公司公存賬戶轉款人民幣1700餘萬元至其個人賬戶,並通過篡改銀行單據和銀行存款對賬單的方式以應付單位審計檢查。黎某挪用的公款中,用於購買股票、炒期貨、藥品銷售以及項目運營投資等營利活動共計人民幣1300餘萬元。至2018年3月案發時止,黎某歸還公款500多萬元,仍佔用公款1150多萬元。

研究生女副總貪念源自獨自掌管一個U盾開始

碩士研究生畢業的黎某成長之路可算平坦,1996年開始擔任郴州市保安公司會計,2004年被保安公司任命為財務部經理,2012年被任命為保安公司副經理,分管財務兼任財務部經理、會計。事業上的順意多少讓黎某自我感覺很好。

保安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只有一個優盾,其他銀行賬戶有兩個以上優盾,都由黎某保管,公司轉賬只能在臺式電腦上操作,所以黎某在自己辦公室操作就可以轉賬。平時又喜歡炒股的她覺得這是天賜良機,她覺得把公司的公款轉入自己的個人賬戶似乎是件很容易的事。

2011年1月4日,黎某第一次登陸郴州市保安公司公存戶工商銀行賬戶的網上銀行,使用其保管的U盾直接進行網銀轉賬操作,挪用公款50萬元至其個人建設銀行賬戶,並在同日將該50萬元轉入其個人的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用於購買股票。

沒隔多久,同年1月17日,黎某從保安公司工行賬戶挪用公款10萬元至個人建行賬戶,並在1月24日將該款項元轉入證券賬戶用於購買股票。

2016年7月4日,黎某從保安公司工行賬戶挪用公款13萬元至其個人中行賬戶,該公款中的2.1萬元轉至其個人農行賬戶後,其中9千元用於購買股票。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黎某一直沒有就此收手的意思,就這樣,她先後54次共挪用公款813萬元用於購買股票。

胃口越來越大的女副總“改行”炒期貨和經營藥品

胃口越來越大的黎某開始“改行”炒期貨。2014年9月1日,黎某從保安公司7928賬戶挪用公款30萬元至其個人農業銀行賬戶,同日全部轉入浙江新華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賬戶用於炒期貨。9月5日,黎某從保安公司賬戶挪用公款30萬元至其個人農行賬戶,同日全部轉入新華大宗賬戶用於炒期貨。挪用公款近乎瘋狂的黎某從未間歇,到2016年11月,她先後18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幣317萬元分別在浙江新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廣東貴金屬交易中心等四個交易平臺用於炒期貨。與此同時,黎某從2012年至2018年3月期間,她還一直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經營藥品,在藥品經營活動中,她分15次共挪用公款15萬餘元用於個人經營藥品。

瘋狂的女副總又想到了啥辦法來補窟窿?

直到2017年4、5月份,黎某挪用公款近700萬元全部虧損了。這下窟窿捅大了,她又會想啥辦法來補上?

此時抓狂的黎某認識了某小區的開發商肖某,黎某將挪用虧空公款的事情告訴了肖某,肖某要黎某投資一些大項目來挽回損失。

肖某向黎某介紹,他正和一個朋友李作某一起在運作一個房地產項目,肖某和李作某倆人就負責這個項目融資居間服務等相關事項的具體運作。肖某要黎某出錢,黎某告訴肖某其出錢都是挪用公款,肖某反覆承諾會回報其500萬元好處費,黎某就答應了。

在肖某的撮合下,2017年11月15日,黎某和這個項目總負責人熊某的公司簽訂了《不可撤銷協議》,同年11月16日黎某又和承建公司簽訂了《關於墊資支付履約金協議書》。這兩份協議主要內容是黎某墊資100萬元履約金可獲得500萬元風險報酬。協議簽訂後,黎某為了儘早促成項目,獲得500萬元報酬,便挪用公款235萬元進行該項目的運作。另外黎某還挪用了120萬元給肖某用於其公司運轉和日常開銷。

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其間,也是黎某瘋狂挪用公款的7年,這7年裡,保安公司的公存賬戶的錢幾乎就成了黎某自己家裡保險櫃的錢。這7年裡,黎某又是如何應付財務審計呢?每年保安公司都有內部審計,自認聰明的黎某都是通過造假對賬單通過了審計,她選擇餘額比較簡單或者對賬單不規範的銀行,仿造對賬單,或者直接偽造虛假的對賬單。期間,有一次市國資委對保安公司進行過一次財務審計,由於一些票據丟失沒有做財務憑證,黎某發現公司賬戶上有264477.24的資金缺口,為了應付審計,黎某偽造了一筆支付養老保險金264477.24元的財務憑據來做賬。後來她將該筆資金轉入個人建行賬戶內。

檢察官提醒:

“黎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承辦黎某挪用公款案的公訴人劉力提醒大家,“黎某的教訓是慘痛的,它警醒著我們,要始終警示自己堅守底線,戒除貪慾之心,廉以修身,潔以養性。”

在職場當中,面對各種誘惑時要加強自律意識,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從而葬送前程。對於企業而言,一定加強崗位審查和財務監督,防止個人崗位權力過大,此外應加強對新入職員工的崗前培訓及法律教育,以免為法制意識淡薄和貪念付出最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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