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9月4日早高峰期間,鄭州交警一大隊民警在紫荊山立交一層執勤,並對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處的過程中發生了這樣一件令人驚訝的事......


7點40分許,執勤民警童龍和凌傑發現一輛違法載人的電動車沿紫荊山路由南向北駛來,遂將其攔停,告知其載人行為屬於違法,需對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三教育一採集”系統並做出處罰。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騎車男子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任憑民警和現場圍觀群眾如何對其勸說該男子仍然不提供身份信息,並多次試圖逃離現場。

之後竟然發生了這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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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警對其行為進行口頭警告,要求其配合民警正常執法工作時,騎車男子突然情緒激動,將電動車摔倒在地,夥同坐車的另一名男子對執勤民警進行謾罵推搡,並將執勤民警胳膊咬傷。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騎車男子將電動車推倒在地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在口頭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民警依法對騎車男子採取強制措施將其控制,而此時同車的另一名男子拿出手機進行拍攝,並對路過的群眾大喊:“警察動手打人了!.......”企圖歪曲事實煽動群眾。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最終,金水路分局治安二中隊民警抵達現場,將兩名男子帶走,據瞭解,兩名男子為父子關係。

「微警情」交通違法不悔改 竟然“上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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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騎車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刑事拘留,而坐車男子因阻礙執行公務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


提醒小貼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2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言語方面: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2)肢體方面: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3)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4)其他方面: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3不管是涉嫌交通還是治安的違法犯罪,對執法持有異議,法律已經在處罰前的陳述申辯、聽證以及後期的複議、訴訟等方面設置瞭解決渠道,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無理糾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肢體暴力的方式對抗民警的管理。否則,看似是個人權力伸張,實則是對法律尊嚴、社會秩序的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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