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研字(2018)18號
關於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經研究,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均應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9月15日
(此件發至縣級人民檢察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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