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勝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天津高盛公司、龍源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其子及兒媳等特定關係人以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孫懷山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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