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貸行爲涉嫌或構成非法集資罪,法院依法駁回民事訴訟

民間借貸|借貸行為涉嫌或構成非法集資罪,法院依法駁回民事訴訟

裁判要點

生效刑事判決確定借款人所借款項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範疇,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原告:李壽紅

被告:曹德峰。

被告:曹德霞

原告李壽紅與被告曹德霞、曹德峰原存在借款關係,曹德霞、曹德峰曾系夫妻關係。2011年3月5日,曹德霞向李壽紅借款5萬元,當日由曹德霞出具了借據,該借據載明“今借到李壽紅現金伍萬元正¥50000元經手人曹德霞2011年3月5日到2011年9月5日付,應付50000元+4500元”。根據借款條顯示,借款月利率為15‰。訴訟中,李壽紅、曹德霞、曹德峰對借條及借款事實、借款利率均無異議。曹德霞給李壽紅出具該借據後,一直未償還李壽紅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曹德霞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一審法院以(2012)長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央書認定應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包括李壽紅所訴借款。2012年8月24日,曹德霞、曹德峰在長清區民政局辦理離婚。

民間借貸|借貸行為涉嫌或構成非法集資罪,法院依法駁回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曹德霞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 向李壽紅借款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認定。雙方對借款時間及利率約定明確,且利率標準來超出相關法律規定,故李壽紅要求曹德霞、曹德峰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曹德霞,曹德峰原系夫妻關係,且曹德霞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上述借款應由曹德霞,曹德峰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訴訟中,曹德霞。曹德霞、曹德峰主張該案已經長清區法院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該主張與法相悖。不予支持。

曹德霞,曹德峰主張借款系曹德霞經手給案外人孫壽海(現服刑),但與(2012)長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曹德霞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後轉貨給孫壽海的事實不一致,故曹德霞、曹德峰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限被告曹德霞,曹德峰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李壽紅借款5萬

元以及利息。

曹德峰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濟南市長青區人民法院(2012)長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中,已經將曹德霞借李壽紅的款項認定為曹德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據已對曹德霞定罪量刑。曹德霞對李壽紅的借款,李壽紅應有通過刑事案件追償。

李壽紅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範圍。曹德峰請求改判駁回李壽紅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判決欠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3)長民初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二、

駁回被上訴人李壽紅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 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 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中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木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間借貸|借貸行為涉嫌或構成非法集資罪,法院依法駁回民事訴訟

實務分析

人民法院作為民間借貸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已有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亦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相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刑事追繳、追髒、退賠程序保護其民事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導致與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刑民並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繼續審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出來,只有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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