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为什么“押一付三”?原来有这么多门道!

什么是"押一付三"?

"押一付三",是对租赁行为中的押金和租金的一种交付方式的习惯性简洁的称谓。

"押一付三",顾名思义即承租人以一个月房租作抵押,次先付三个月的租金。"押一付三"的首次付款是付4个月的房租,第2次付款是在入住的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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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房东将某间房子以500元每月的租金出租,租房者和房东商定押一付三,则租房者应该一次性付给房东三个月的房租,再交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租房者支付的费用一起是500*3+500=2000元。 在合同到期时,承租人没有违约或者损坏房屋、设备的情况下,把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曾经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七成人支持"押一付三"的交付方式。"押一付三"的目的防止承租人反悔不租

比如,有的合同中会提到,在签订合同后,付三押一,然后三个月后,每月结算租金,合同到期后,房东还回押金,但是如果租赁期非正常中止,或者实际租赁期短于一年,即罚没押金。这是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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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考虑到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租赁合同的签订主要是考虑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这种目的和需要是会发生变化的。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使租赁合同成为束缚承租人自由的枷锁。

因此,在承租人一方具备正当事由,不需要再继续承租房屋时,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虽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提前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有所准备,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找寻新的承租人,避免因房屋闲置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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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抵押

在合同终止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有义务返还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如果发现有遗失、短缺或者非因正常使用消耗而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就有关损失从押金中扣除。

但是所扣除部分不应当超过损失部分,不可以以财产损失为由,不进行评估就全部扣留押金,反之,如果损失大于押金数额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对超过押金部门的损失继续进行赔偿。"押一付三"的风险承租人想退回押金是困难重重。

同时,许多租房人绝大多数是外地来务工、经商、学习的,且收入都普遍偏低,"押一付三"对大多数承租人来说,经济负担太大。租房时押一付三要注意一些事项

1. 租房时不要急于交订金或租金,从正反两方面来考虑自己的决定。当然,有个人在旁边参谋一下会更好。

2. 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需要查看房东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20%。

3. 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

4. 仔细签订租房合同,尤其明确对押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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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一付三"的支付模式中,出现一个月押金主要是为避免承租者退租时没有结清部分水、电等费用或有未交付的租金,采取季付则是为避免按月收取麻烦。

事实上,"押一付三"模式形成根本原因是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租房需求远远高于出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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