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視點」崑山「龍哥」最後敗給了誰?(最全案件重現和解析)

社會人的日常大概是這樣,“大金鍊子小手錶,一天三頓小燒烤;青春獻給小酒桌,醉生夢死就是喝”

「HOT視點」崑山“龍哥”最後敗給了誰?(最全案件重現和解析)

這不,崑山“龍哥”喝了點小酒之後就開始飄了,喝了點小酒就拿不動刀。跋扈一世的他居然沒想到最後會死於自己的刀下。

事情是這樣的:一輛寶馬撞上一輛電動車,雙方發生糾紛後,寶馬車主從車裡取出了一把刀,對電動車主進行揮砍。不料長刀脫手,飛掉在馬路上,電動車主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身向寶馬車主砍去,寶馬車主最終身亡。堪稱現代版的牛兒蹭上了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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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細節是什麼呢?

據監控顯示,21時37分,十字路口顯示為直行紅燈狀態,一黑色寶馬轎車突然右轉欲進入非機動車道,疑似與車道內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隨後,寶馬車司機(劉海龍)下車與自行車車主理論,車上一黑衣女子幫助將自行車移到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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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時38分,“龍哥”從轎車後座下來走向自行車車主,對其進行推搡和踢打。47秒之後,“龍哥”返回轎車取出一把刀,持刀揮向自行車車主,爭執中刀從手中脫落,緊接著自行車車主搶起落地的刀捅向“龍哥”,隨後追砍導致寶馬車主“龍哥”最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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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何許人也?

據瞭解,“龍哥”原名劉海龍,36歲,甘肅鎮原縣人。此前他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至少4次被判刑。

據裁判文書網上,崑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海龍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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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海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據新京報公開報道,記者從崑山法院知情人士處獲悉,上述刑事判決書中的劉海龍,即是崑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劉某某。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於歡案”以後,關於正當防衛的適用,已經逐漸開始與人民群眾的情感和判斷基本接近一致。對於老實人良民碰上典型黑社會滋事的事件,

自行車車主確實有防衛過當的嫌疑,但人們幾乎旗幟鮮明地站在自行車車主一邊。

寶馬車主壓了馬路實線,違規變道非機動車道,撞了電動車。汽車上的人下來挪走電動車發生爭執,這時紋身男突然從車內衝出,怒氣衝衝地對電動車主拳打腳踢,這還不夠,轉身一回頭,又從車裡抽出了一把長刀來,這勢頭換了誰都嚇得夠嗆,遇上黑社會了吧這是?而且從網傳的照片也表明,寶馬車車主“龍哥”外貌是典型性的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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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朋友為其發的朋友圈

在公安局權威發佈的黑惡勢力29種常見表現形式中,頭兩條便是:

1、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2、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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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地騎著車,或許正是忙碌一天的下班路上,無緣無故被後面違規變道的汽車撞上,不道歉打聲招呼也就罷了,還被一群人圍上來,連人帶車提溜到了馬路牙子上。對一個正常人來說,已經有些懵了。

緊接著,車裡還衝出一個有些嚇人的大漢對自己拳打腳踢。是個人到這地步基本認慫,都指望著見好就收,這口氣嚥了吧。誰承想又從車裡抽出一把刀來,凶神惡煞一樣砍向自己,心裡一定是生命遭到威脅的萬分恐懼。

當刀脫落在馬路上,他本能地衝上去搶刀,對他而言,這是保證自己安全的為數不多的機會,眼前,是紋身大漢,還有他的幾個同伴。憤怒和害怕讓他做出了果斷的反擊。

最後,誤傷人命的自行車車主該如何呢?法律會給出怎麼樣的界定?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都已經塵埃落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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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外乎人情,這個人情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充分考慮到公平和正義的實質,在基本原則範圍內,做出傾向於倫理和人性的判定。所以對於這起案件從始至終,都告訴了我們:

法律就是

讓惡人夾起尾巴

讓善良的人不再畏懼惡

對於這一整個案件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你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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