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人傷害後,兇手家屬稱兇手有精神病拒絕賠償,應該怎麼辦?

琉球王朝


首先需要糾正下,本案中該精神病人是否真實屬於案發時真實出於精神不受控制狀態仍然有待進一步查明,倘若其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不是不罰!另外對於其民事賠償方面,精神病患者如果有自己財產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其個人財產償付,若有不足應當由監護人償付!不能因為一句精神病就徹底免責!

刑事方面:

根據《刑法》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可以看出來,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仍然可能被強制醫療,其次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只是從輕減輕處罰,不是免責!

民事方面: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所以由此可知,精神病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那麼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一種責任的替代,並不是意味著精神病就完全免責!

最後,對於本案當中潑硫酸的人是否處於精神病,尚未可知,建議先報案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之後才可能知曉真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麋鹿說法


精神病人殺人不是拒絕賠償理由。誠然,精神病人是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為精神病人神經錯亂時不懂得自己行為的後果危害。所以從法律角度看,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人所共知,精神病人在整個殘疾人群體是危害社會最重的一個病種人,這種人恣意妄為,狂妄衝動,無法自我控制。所以國家對精神病人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種是國家收容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為了防止意外,甚至有類於集中營對病區採取封閉式管理。一種是交給監護人管理,監護人一般是患者直系親屬。

這樣情況下,如果在院治療精神病人殺人,病區管理部門失職要承擔責任。同樣由監護人監護的精神病人殺人,監護人要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作為殘疾人,精神病人無工作的國家至少每年發八千元殘疾費。監護人為精神病領取殘疾費,就意味著監護契約形成,必須監護到位。不是說領錢可以,承擔賠償責任就不幹了。所以,監護人應當承擔精神病人殺人的賠償責任。


東楚龍野虎


加害人是否為精神病人應由鑑定鑑定機關鑑定,並非由其家人說了算。並且精神病人傷人後依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賠償,其家屬稱其為精神病人拒絕賠償是為了逃避責任。

精神病人在犯病時(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犯下的罪行,並非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要求時其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時是對體力的行為無意識的,即病人的精神病類型是會對自己的行為失去控制的(抑鬱症等不算此列),且傷人時正處於犯病期間(有精神病未犯病不算)。精神病人傷人時是否處於對自己的行為無法意識,將由專業的司法鑑定做出判斷,並非由精神病人本人及其家屬說了算。

精神病人傷害人只是刑事處罰從輕處罰,對於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不產生影響,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精神病人個人財產不夠賠償的,由其監護人(父母、配偶、子女之一,誰監護,誰賠償)進行賠償。因此,本案中其家屬只是為了賠償故意推脫,建議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法束書亭


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在病症未查出確診前,如遇民事案,以及刑事案,通過律師和法院查驗確定以後,才會在量刑處罰上有所定奪。


由此牽涉到這起精神病人傷害案必定有兩方面的栽定。

一是歷史上並無精神病栽定,突發病情,警方經過偵訊,是可以減輕他本人的罪刑的,或判無罪處理,但這裡的民事賠償仍然要經法院調解處理。

這一點很好理解,病人及其家屬如果罔顧人命而言突發疾病,連傷害的後果都可以不顧,那這個世界豈不亂了套。

二是已經經醫院鑑定為精神病的病人,一般都會由精神病院嚴管,或由家屬認真監護,如果發生諸如用硫酸燒傷病者,警方一定會嚴查類似刀具,硫酸傷人利器出自何方,監管方決不可能逃脫民事賠償,及相應的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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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分析,以及國家相關法律,這名傷害他人的精神病患者監護人必須要承擔責仼。


沙湖泛舟


被精神病人傷害後,精神病人的家裡人不願意賠償,這可不行,精神病人是有法定監護人的。監護人必須負責,不賠償法院告狀,但是賠償要合理合情,不能夠漫天開價,如果是這樣做,


那人家不賠償你也是對的。


小財神博士688



開心每一天5084564509184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或者會不負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是絲毫不能免除的,該賠多少必須賠多少。在民事賠償訴訟中,精神病不是免責的抗辨理由,除非受害人有挑逗、激怒精神病人的行為,否則不能免責,亦不能減責。不過,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當然可以以精神病人的財產優先給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財產給付。


素食翁


我理解,不論你是正常人還是精神病人殺人害人的危害性質全是一樣的 ! 不能因為有病就拿別人的生命"練手",應該和正常人同等量刑 ! 由其是精神病人家屬更該有監管監護的義務,對於精神病害人的事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家屬如果說行兇人有病拒絕賠償可到法院請求支持。誰也不能平白無故被害 !有精神病咋不自殺呢? 再有,精神病人很難治好,國家應採取相應錯失對精神病人進行有效控制 !




強歌69363307


精神病患者傷了人以後,經有關部門簽定以後,有監護人的由監護人來負責刑事責任的。沒有監護人的,要追究看護人責任的。所以要追究看護人的賠償損失,那麼耍賴的責任損失就有了一定性理由了。


照大地2


被精神病人傷害後,兇手家人稱兇手有精神病,拒絕賠償,那就按照國家法律。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如果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知自己行為的不追究行政責任,或是刑事責任,但是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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