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是簡單地買菜,是彼此一輩子的承諾;有人說找工作就像談戀愛,講究的是“猿糞”。婚姻關係VS勞動關係,不服來辯!
1、法律對主體資格都有最低法定年齡限制的要求
勞動:勞動者年滿16週歲婚姻: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2、法律上對主體雙方有強弱之分
勞動:用人單位為強勢主體,勞動者是弱勢主體婚姻:男方為強勢主體,女方是弱勢主體
3、一般都對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有專業的居間服務方
勞動:有招聘廣告,有職業介紹所和“職業獵頭”婚姻:有徵婚廣告,有婚姻介紹所和“職業紅娘”
4、向多人發出要約,同時也會收到多次要約
勞動:面試,是個滿懷希望又不安的過程,感覺不對只能又叫下一個。婚姻:相親,是個令人期待又糾結的事情,緣分沒到只能指望下一次。
5、承諾等形式都是浮雲,差一步神馬都不是
勞動:《錄用通知函》,是雙方就錄用達成合意的表達形式,(offer)是外資企業通用方式。面試成功,發函告知或電話、郵件通知,也是常有之事。婚姻:訂婚形式,是男女雙方彼此心儀,通過儀式的方式表達雙方的合意,自古有之。場面大小不一,形式也不拘一格。
6、法律對雙方正式締約有嚴格的要求
勞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文本上簽字蓋章。婚姻:男方、女方情投意合,必須本人親自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正式建立婚姻關係。
7、都有一個相互瞭解和適應的磨合期
勞動:試用期,是雙方相互考察和適應的過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可以提前3天走人了之;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婚姻:婚後的磨合期,彼此的缺點暴露無疑,不再是“高富帥、白富美”,需要彼此耐心適應,婚姻非兒戲,包容很重要。
8、都有對彼此忠誠的義務
勞動: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忠誠,不能“吃裡扒外”。婚姻:夫妻之間必須要有忠誠義務,不能“吃著碗裡、瞟著鍋裡”。
9、解除關係中的過錯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解約,要有合法理由、且符合法律程序,違法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婚姻:離婚,必須通過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配上要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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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勞動關係 vs 合法夫妻
事實勞動關係 vs 事實婚姻
非全日制勞動關係 vs 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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